學者籲:NCC應以開放取代管制台固花蓮OTT服務

台灣數位匯流網記者吳易芸/台北報導

針對有線電視台固媒體、台灣固網去年9月進軍花蓮建設寬頻網路,並提供機上盒OTT視訊服務,引發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立案調查合法性,並為此在今天(16日)舉辦納管說明會,不過,多數與會專家學者與業者表示,希望NCC能以開放的角度,鼓勵業者轉型提供新型態服務。

去年9月,台灣固網及台固媒體在花蓮做寬頻網路的建設,同時推出固網寬頻服務,在涵蓋可達的範圍內主推60M以上至1G的高速上網服務。不過,此也引發NCC調查此案是否透過綁定,或搭售專屬機上盒,提供用戶收視80個線性頻道服務,以類似有線電視服務,遊走法規灰色地帶。

根據NCC表示,有線廣播電視服務及服務系統定義,符合以下三項條件,即認定屬於有線電視服務適用範圍,包括專屬機上盒與單一有線網路業者,進行綁定或促銷搭售;提供服務內含相當於有線電視基本頻道數量的頻道組;需透過其所提供專屬機上盒,才能收視其所提供的頻道服務。

不過,NCC的認定引發學者不同意見。元智大學資訊傳播學系助理教授葉志良表示,NCC應該對新型態服務採取更開放的角度;台北大學副教授黃銘輝表示,不能因為台灣固網在花蓮提供的OTT線性頻道服務與有線電視太像,政府就考慮納入有線電視法管制,他認為,類有線電視加入市場競爭是正向的,並支持鬆綁有線電視的規管制度,同時面對新型態影音服務的興起,政府至今不該還是採垂直式管理,而是應該整合定訂「多頻道視聽影音平台法」。

東吳大學兼任教授莊春發也認為,政府不應該立法加以阻擋,而是鼓勵業者最大化既有設備應用,將技術分享給消費者,同時東部地區的有線電視過去被長期獨占,讓消費者只能接受高價低品質的服務,應藉由數位化的手段,突破以往市場障礙。

台灣有線電視寬頻產業協會秘書長彭淑芬指出,此次的新型態服務案例就是業者力圖轉型,開發創新服務,政府不宜用舊的法規框架予以解釋,以NCC所提出的三要件,MOD的服務型態更為符合、更像有線電視,但是MOD卻不用被管制,該管的都沒有管到,政府應該儘早以法規調適來檢討,才能避免傳統與新興服務有不公平競爭。

而本案主要關係人台固副總經理李南玫解釋說明,台固媒體提供租用視訊盒,是可使用於任何一家電信業者提供網際網路串連收視。換言之,該機上盒在花蓮地區可使用中華電信,或花蓮洄瀾有線的寬頻網路;且用戶縱使將視訊盒帶離花蓮地區,在國內各地寬頻上網的環境下亦可使用。視訊盒上市以來,其中的頻道或隨選內容即開放由各OTT業者在此影音平台上經營提供,台固只提供視訊盒安裝及租用服務。

李南玫強調,業者遵守法規,但也希望能有預測性,政策法規調適的好壞,與傳統有線電視產業相關,數位轉型的成功與法規更是息息相關,新型態服務瞬息萬變,希望NCC不要急著築堤分類規管,應讓業者有更好的正向發展。

理律法律事務所律師簡維克提出意見書表示,過去對有線電視進行管制之正當性在於分區自然獨占,系統對頻道具排頻與上下架權利,因此透過費率管制、普及、水平垂直上限加以規定。但此花蓮案所涉之服務內容,本身並不涉及網路最後一哩所生獨占疑慮,且若服務提供者就與內容業者之合作採取開放分潤方式,更無上下架之濫用市場力量疑慮,因此欠缺對其進行事前管制正當性。

簡維克表示,事前管制之唯一可能正當理由可能是為維持有線電視產業的市場競爭公平。但是,所謂公平並非齊一管制才叫公平,適度鬆綁有線電視管制,或甚至導引有線電視業者以其他種型態提供多媒體視訊服務,對於產業升級與降低管制成本而言,未嘗不是好事。

簡維克表示,若本案服務模式可在不須有線電視頭端、排頻權、網路建設的架構下就提供服務,則前述以視為有線電視而進行管制的必要就不會存在。以行政解釋方式來增加法律所無之義務,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律師指出,台固網上架的頻道不像有線電視業者,需要與頻道業者談上下架或排頻,像MOD把控制權交給收視戶,所以不需受到法規管制,政府不應讓傳統業者與新興業者一起穿小鞋,而應該讓更多業者鬆綁不必要的管制;律師質疑NCC提出第一要件:「只要機上盒提供單一業者促銷,就認定符合有線電視要件。」這是不合理且干擾市場秩序。

律師指出,如以所提供之頻道數量相當於有線電視基本頻道數作為判斷要件之一,恐也是倒果為因。

會中也有一名特地從花蓮來的當地民眾表示,自家使用中華電信收看洄瀾的有線電視,在沒有其他業者的競爭下,長久以來一家獨大,如今有多一家業者提供服務,何嘗不是一件好事?台哥大的服務比中華電信跟洄瀾便宜,卻要開說明會,台數科一樣在彰化地區提供新型態服務,卻沒有為此召開說明會,難道是圖利「反對新進業者進軍花蓮」的特定廠商。

NCC平台處處長王德威表示,此次說明會主要是想告訴業者,「只要不是怎樣,就不用擔心會觸法」,今天的結論多傾向要開放,不要管太多,NCC會廣納各界建議並作參考。

圖片來源:翻拍自NCC公聽會直播畫面、TDC NEWS製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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