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侯建業專欄-澳洲將跨境服務及進口數位商品納GST課稅

工商時報【陳宜君為KPMG安侯建業網路暨電子商務服務團隊主持會計師;李婉榕為協同主持人】 隨著數位經濟之發展,各國陸續研擬或已完成相關規範以應對目前形勢。澳洲亦已修改有關商品及服務稅(Goods and Service Tax;GST)的法令,將以往未能予以課稅的B2C數位商品進口及跨境服務,明確納入GST的課稅範疇,以向當地企業提供更公平的經營環境,並即將在7月1日起實施。為加強課徵效率,同時亦將有關的GST申報納稅義務延伸至數位商品平台營運商。此後,數位商品之外國供應商及平台營運商需訂立有效措施核實客戶居民身分,以符合有關之稅務遵循要求。 GST課稅範圍 2017年7月1日起,GST將廣泛適用於任何銷售,包括外國企業向澳洲居民銷費者(即B2C)銷售數位商品或提供服務之情況。數位商品包括電影、音樂、應用程式、遊戲和電子書下載,而提供服務的例子包括法律或教育等專業服務。 如透過電子銷售平台(EDP)進行以上銷售,則有關平台將被視為銷售方╱服務提供方,負有關的GST申報納稅義務。以上包括企業透過EDP進行交易、支付,或藉由電子通訊方式提供服務予最終用戶的情況。 稅籍登記門檻 若數位商品銷售方╱銷售平台╱服務提供方之應稅銷售額於1年內超過澳幣7萬5千元,應申辦GST稅籍登記,並按應稅銷售額課徵10%GST。 簡易課稅方式 外國公司如因銷售數位商品或提供服務予澳洲消費者而需申報繳納GST,除按照一般方式進行稅籍登記外(註:外國企業需提交較多文件以取得相關ABN稅號),亦可選擇採用GST簡易註冊登記。然而,在簡易課稅方式下,企業不得享有進項稅額扣抵。此制度亦不適用於透過澳洲企業進行數位商品之銷售。 GST申報及繳納 選擇GST簡易課稅方式或年應稅銷售額低於澳幣2,000萬元之外國企業,將採用季度申報方式繳納GST,並於次期28日內報繳。舉例而言,1月至3月銷售額應在4月1日至28日期間申報。報繳GST稅額採用的匯率,可選擇以交易日當天或以申報所屬期間末日為準計算。另外,可按信用卡或銀行轉帳方式支付GST稅額。 企業因應 為符合以上之稅務遵循要求,企業需要訂立合理有效措施收集客戶的相關訊息,例如聯繫地址、電話區號、付匯銀行或發卡機構、以至其IP位置,以評估客戶的居民身分及有關交易的納稅義務。此外,亦可能需要調整內部作業流程以配合,包括銷售契約之擬訂、IT系統建置、發票管理等等。因法令於7月生效,建議企業把握時機,採取適當行動。(本文作者陳宜君為KPMG安侯建業網路暨電子商務服務團隊主持會計師;李婉榕為協同主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