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樂死難題》無須身患「絕症」亦可選擇終結生命 加拿大政府提案放寬申請條件

加拿大在2016年通過安樂死合法化,但對申請者的條件設下嚴格限制,唯有身患不治之症,且病情為其帶來難以忍受痛苦的病患,才有資格在醫師協助下,自主選擇離開人世。不過,加拿大政府24日將修正法案提交國會,放寬安樂死的申請條件,包括取消病患必須瀕臨死亡,才可申請安樂死的規定。若法案獲通過,短期內沒有性命之虞,但深深因病所苦的病患,未來亦可選擇以安樂死方式結束生命。

加拿大現行安樂死(doctor-assisted suicide,醫師協助自殺)法令規定,申請患者必須年滿18歲,在精神健全的狀態下提出申請並簽署同意書,經醫護人員判定病患身體狀況「嚴重且不可挽回」且「合理狀況下可預期自然死亡」後,尚須經過10天的等待才能執行安樂死。此外,安樂死法案適用對象僅限於加國公民,單純罹患精神疾病的患者也被排除在外。

「可合理預期自然死亡」條件違憲

對於現年74歲、罹患小兒麻痺後症候群(Post-polio syndrome,PPS)的格拉杜(Nicole Gladu),以及51歲的腦性麻痺患者特魯雄(Jean Truchon)而言,他們的身體機能因病逐漸退化,長期以來痛苦不堪,但在現行法規下卻不符合「合理狀況下可預期自然死亡」的條件,無法申請醫療輔助安樂死,兩人也就這項嚴苛要求訴諸法院。

去年9月,魁北克省高等法院法官博杜安(Christine Baudouin)認定,「合理預見」死亡的條件侵犯人民的生命、自由、安全等權利,裁定這項規定違憲,要求聯邦政府限期內做出修正,也催生政府本次的提案。

此外,加國政府本次提交的修法,也取消了舊法規定在預定安樂死前10天才能提出申請的規定,如此一來,患有老年痴呆症等疾病的病患,得以在精神還健全時「事先同意」進行安樂死,而非因為擔心精神狀態不許可,選擇提早實施安樂死,反而被迫早早捨去生命。加拿大衛生部長海杜(Patty Hajdu)也認為,透過修法能保障弱勢群體,同時賦予加拿大民眾自主權。

由於執政黨自由黨(Liberal Party)掌握的席次未過半數,這項法案須獲在野黨議員支持,才有可能在國會通過,左翼政黨新民主黨(NDP)黨魁駔勉誠(Jagmeet Singh)此前已率先表態支持修法。

根據加拿大司法部的數據,自從安樂死於2016年6月合法化以來,已有1萬3000多人選擇以此方式離世;在2019年,安樂死病例佔加拿大所有死亡人數的1.89%。在所有案例中,罹患癌症的病患佔比最高(3分之2),其次則為神經系統疾病、心血管或呼吸系統疾病的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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