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大拉鍊前董事長涉挪用資金 一審判1年2月

(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15日電)宏大拉鍊公司前董事長洪寶川涉嫌向員工謊稱供應商要求提早支付貨款,且對方同意將貨款借給他,藉此3度挪用公司資金。士林地方法院判處洪男應執行1年2月徒刑,得易科罰金。

檢方起訴指出,洪寶川於民國99年擔任宏大拉鍊董事長期間,涉嫌向員工謊稱供應商要求提早付款,且已向供應商借用該筆貨款,由員工兌現公司開立的支票,將款項匯入洪男個人帳戶或直接交付現金給洪寶川,先挪用新台幣282萬餘元,事後再支付廠商貨款。

洪寶川另涉嫌在100年、103年間,以相同手法挪用公司資金340萬餘元、259萬餘元。導致公司受到2716元的利息損失。士林地方法院依證券交易法的特別背信罪等罪嫌起訴洪寶川。

士林地方法院審理後,認定洪寶川構成商業會計法利用不正方法致生不實罪,共3罪,分別判處5月、6月、5月徒刑,均可易科罰金,應執行1年2月徒刑,得易科罰金。全案可上訴。(編輯:李亨山)1100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