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司纏訟12年 黃健庭歷經立委和2任縣長

(中央社記者盧太城台東縣18日電)台東縣長黃健庭被控立委任內貪污收回扣,歷經12年,官司從貪污案到涉違商業會計法,從檢方求刑10年到判刑5個月、得易科罰金;黃健庭經歷立委和2任縣長。以下是大事紀。

民國95年7月20日,調查局中部機動組發動搜索,北、中、東大搜索、約談,指黃健庭的張姓助理涉嫌勾結3家藥商,向衛生署與中央健康保險局施壓,同意健保給付多種特定用藥。

97年8月間,台中地檢署依涉貪污和商會法等罪起訴,並求處有期徒刑10年。當時黃健庭正爭取國民黨提名參選台東縣長,大動作文宣澄清。

97年9月間,黃健庭當時擔任立法委員,以工作地點在台北為由,將案件申請移到台北地院。自97年至103年,案子只進行「準備程序庭」,長達6年多時間未進入辯論庭。

103年9月4日,台灣東社召開記者會,指黃健庭案在法院躺了6年多,歷經數位法官。

104年4月24日,台北地方法院一審宣判,貪污部分無罪,商業會計法判刑6個月。貪污部分檢方上訴;商會法部分黃健庭上訴。

105年12月29日,台灣高等法院判決,貪污部分依然無罪,違反商業會計法改判5個月,可易科罰金新台幣13萬5000元。檢察官提起上訴。

106年10月25日,最高法院指高院漏論「商業會計法」罪名顯有違誤,全案發回高等法院更審,貪污罪部分一併發回更審。

107年10月18日高等法院更一審維持原判,認定不構成貪污罪,但涉犯商業會計法及稅捐稽徵法,經速審法及減刑,判刑5個月,得易科罰金。全案可上訴。(編輯:孫承武) 1071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