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民合資做生意 沒營業就歇業仍記申誡

懲戒法院位於台北司法大廈內,專責管理全國公務員懲戒事宜。(圖/報系資料照片)
懲戒法院位於台北司法大廈內,專責管理全國公務員懲戒事宜。(圖/報系資料照片)

台南市政府工務局幫工程司蘇姓官員與李姓女子合夥做生意,蘇男投資300萬元後,不料成立才一個月,蘇男懷疑遭詐騙,公司未經營運即解散,蘇男仍遭台南市政府認定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移送懲戒法院議處,合議庭將蘇男判處申誡,還可上訴。

判決指出,蘇男因退休規劃與李女合資籌設公司,由李女全權負責創業基金的配置管理與運用,並由李女擔任負責人,109年10月30日獲得核准設立「悅森長青有限公司」,不料公司才成立一個月,雙方就鬧翻,109年12月3日登記解散。

懲戒法院認為,根據最高法院和銓敘部的見解,兩人合資經營事業,就算約定由其中一人執行事務,另一人也算合夥人,不管投資金額多寡,都違反《公務員服務法》中,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的規定,不過考慮公司還沒營業就解散,雖然不需將蘇男停職處分,但他的行為已讓外界覺得公務紀律鬆散、不專心公務等不良觀感,嚴重損害政府信譽,為維護公務紀律,予以記申誡處分,還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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