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縣議員林騰煌涉賄選 更二審無罪

宜蘭縣議員林騰煌被控在4年前選舉期間,曾以5000元買票,被選民認為行賄。宜蘭地院將他判處3年2月,但高院認為,自稱被買票的男子供詞前後不一,加上檢方舉證不足,今(26)日更二審將有罪判決撤銷,改判無罪。可上訴。

檢方指控,林騰煌是2018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宜蘭縣議員第10選區(蘇澳鎮)候選人;選前某日晚間6時許,林騰煌拜票時,前往一名選民住處,佯稱借廁所,而欲交付現金5000元,並要求投票時將選票投給自己,但該選民認知此舉是行賄,當場拒絕受領賄賂,涉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之行求賄賂罪嫌。

一審、更一審都認定林騰煌賄選,判處3年2月,僅二審認定無罪,不過,經更二審審理後,合議庭也判無罪。

高院更二審認為,林騰煌雖坦承到該選民家,但稱是要請對方製作小型看板,原本要給5千定金被拒,然而自稱被買票的選民對家中投票權人數、交付賄賂地點、事後有無轉知他人,前後說法不一致,且與常情有違,再者其他證人所述都屬傳聞證據,均未親身見聞林男行求賄賂之行為,無從採信。

更二審也指出,有他人證詞、看板估價單,非全然無據,不過被告既無自證無罪義務,所辯就算不可採,仍不得以此反證他犯罪;檢方所提事證,令人有懷疑空間,不足達到無所懷疑的程度,既不能證明犯罪,應為諭知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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