宥勝強制猥褻女子案 二審宣告緩刑5年 須付公庫200萬
藝人宥勝被控跨坐在一名女子大腿上強吻猥褻,一審依強制猥褻罪判刑8月。宥勝請求二審法官給改過自新、緩刑機會,並於庭外兩度向被害女性及大眾鞠躬道歉。二審高院今天駁回上訴,宣告緩刑5年,須付公庫200萬元,可上訴。
全案緣於,檢方起訴指出,宥勝於民國105年底在工作結束後以順路為由,提議送在職場認識的女子返家,女子即駕駛宥勝的車子,搭載宥勝返回女子住處。
宥勝抵達被害女子住處後,以借廁所為由進入女子家中,上完廁所未離去,佯裝心情不佳向女子抱怨,邊抱怨邊走向女子坐著的沙發,突以面對面姿勢跨坐在女子大腿上。
宥勝涉嫌徒手控制女子雙手並強吻猥褻。因女子持續反抗,宥勝才停止。台北地檢署依強制猥褻罪,起訴宥勝。
一審的台北地方法院審理後,審酌宥勝於案發時為具有名氣的演藝人員,具有一定媒體關注度,與被害女子間有上下從屬關係,利用被害女子的信任且使用強暴手段,嚴重侵害被害人性自主決定權及身體控制權。
北院指出,宥勝迄今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也沒有任何實際填補損害行為,且宥勝在法院進行審理程序交互詰問前,不當接觸被害人及證人,難認有懇切悔悟之心,依強制猥褻罪判處宥勝有期徒刑8月。
案經上訴,二審台灣高等法院開庭期間,宥勝庭訊後接受媒體採訪,兩度向被害女性及大眾鞠躬道歉,建請合議庭給他改過自新、緩刑機會。
(責任主編:莊儱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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