宥勝強制猥褻案二審 兩度鞠躬道歉盼給自新機會、求緩刑
藝人宥勝被控猥褻一名女子,一審依強制猥褻罪判刑8月。宥勝今天二審庭訊後受訪,兩度鞠躬道歉向被害女性及大眾道歉,希望二審給改過自新、緩刑機會。
二審台灣高等法院今天首次開庭,宥勝於庭訊後接受媒體聯訪表示,對於他過去犯的錯誤,很後悔很愧疚,因此再一次跟受傷的女性,表達最深切的歉意、對不起;他辜負家人、朋友及所有社會大眾的信任,他個人錯誤行為,造成多方傷害,再次向大眾說對不起,但是司法部分,他不能說太多,他會深切去悔改反省。
媒體追問,是否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及上訴理由。宥勝回答說,希望(二審)給一個改過自新的機會;媒體追問,是否希望爭取緩刑,宥勝回答,對,這部分可能等法官最後裁決,再讓大家知道。
全案緣於,檢方起訴指出,宥勝於民國105年底某日,在工作結束後以順路為由,提議送在職場認識的女子返家,女子即駕駛宥勝的車子,搭載宥勝返回住處。
檢方表示,宥勝抵達被害女子住處後,以借廁所為由進入女子家中,上完廁所未離去,佯裝心情不佳向女子抱怨,邊抱怨邊走向女子坐著的沙發,突以面對面姿勢跨坐在女子大腿上,接著做出猥褻行為,因女子持續反抗,宥勝才停止。台北地檢署依強制猥褻罪起訴宥勝。
一審台北地方法院審理後,審酌宥勝於本案案發時為具有名氣之演藝人員,具有一定媒體關注度,與被害女子間有上下從屬關係,他利用被害女子的信任且所使用的強暴手段,嚴重侵害被害人性自主決定權及身體控制權。
北院指出,宥勝迄今未能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也沒有任何實際填補損害的行為,且宥勝在法院進行審理程序交互詰問之前,不當接觸本案被害人及證人,難認有懇切悔悟之心,5月底依強制猥褻罪判處宥勝有期徒刑8月。
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今天開庭,因涉及妨害性自主案件不公開審理,宥勝在辯護人的陪同下,進入法庭,庭訊20多分鐘結束。
責任主編:于維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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