宥勝「強制猥褻女助理」二審出庭道歉!須付國庫200萬 獲緩刑5年
藝人宥勝(本名王宥勝)因涉嫌在2016年對女助理進行強制猥褻,被控以強制猥褻罪起訴。案件經一審及二審,最終於2024年12月31日由台灣高等法院宣判,維持原判有期徒刑8個月、緩刑5年,並須支付國庫200萬元,全案仍可上訴。
2016年底,宥勝在完成工作後,提議送女助理返回其位於新北市新店區的住處。女助理同意後,宥勝駕駛車輛將其送回家。抵達後,宥勝藉口借用廁所進入女助理住處。離開廁所後,宥勝並未立即離開,而是突然面對面坐在女助理的大腿上,控制住女助理雙手並解開其內衣,舔耳後以手摸胸進行猥褻。女助理強烈抵抗,宥勝才停手。
案件進入司法程序後,台北地方法院依據女助理的陳述、其他兩名女證人的證詞,以及相關證據材料,認定宥勝確有猥褻行為。一審判決指出,宥勝作為演藝人員,具有社會知名度及一定媒體關注度,卻利用與被害人之間的信任和從屬關係對其下手,嚴重侵犯其性自主權及身體控制權。
法院批評宥勝未能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也未提供任何實際的賠償措施。更令人譴責的是,宥勝曾在審理過程中試圖接觸證人以影響證詞,顯示其未有懇切悔悟之心。最終,一審依強制猥褻罪判處宥勝有期徒刑8個月。
案件上訴至台灣高等法院後,宥勝態度有所轉變。他在開庭後首度公開發言,對鏡頭兩度鞠躬道歉,表示對過去的錯誤深感後悔,並向受傷害的女性表達最深切的歉意。在庭上,宥勝也對被害人認罪並道歉,請求法官輕判。
他在公開場合和社交媒體上承認過錯,稱「對不起自己的家人和所有社會信任」。他表示,會深切悔改並努力改過。然而,法院審酌後認為,宥勝並未達成任何實質的和解,也未能有效補償被害人。此外,其犯行對被害人造成持續的心理壓力,且因其演藝人員的身份,使被害人承受了超乎常人的社會關注度和心理創傷。
2024年12月31日,台灣高等法院宣判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法院判處宥勝有期徒刑8個月、緩刑5年,並須支付國庫200萬元。法院表示,雖然宥勝公開道歉並認罪,但其行為對被害人造成的傷害難以彌補,且至今未與被害人和解,缺乏充分的悔罪表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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