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判中轉介修復式司法 司法院多元推動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11日電)司法院今天發布「刑事審判中轉介修復式司法多元推動方案」,採取因地制宜4種模式,包括法官模式、內部專人模式、外部專人模式及調解委員模式,各法院視具體狀況採用或併用。

修復式司法(Restorative Justice)有別於傳統刑事司法制度,是在犯罪發生後,另一種幫助被害人療癒創傷、恢復平衡、復原破裂關係的機制。即修復式司法是對因犯罪行為受到最直接影響的人,如加害人、被害人、他們的家屬、及具有關聯或共同利益的社區成員,提供各種談論犯罪及說出感受的對話機會,促進當事人關係的變化,並修復犯罪造成的傷害。

修復式司法制度,由法務部自民國99年間開始推動,立法院於109年增訂刑事訴訟法關於偵查及審判中轉介修復的條文。

司法院為落實相關規定,推動刑事審判中的轉介修復,於7月29日發布「法院辦理審判中轉介修復式司法應行注意事項」後,為使法院於刑事審判中轉介修復式司法的流程更為簡潔、明確、流暢,且得依各法院相關資源進行調整,進而將案件順利轉介至適當的機關、機構或團體由所屬專業修復促進者接手,在今天發布「刑事審判中轉介修復式司法多元推動方案」。

方案內容鑑於各法院相關資源差異,採取因地制宜的多元推動模式,包括法官模式、內部專人模式、外部專人模式及調解委員模式等四種模式,由各法院視其具體狀況而為採用或併用。

此外,為期案件能在尊重被害人及被告自主意願、取得其等知情同意、篩選過濾適合案件的情形下順利轉介,同時精簡程序,提高法院轉介修復能量,明定轉介修復的「基本告知事項」及「案件初步評估」。

司法院表示,進行基本事項告知及案件初步評估者,依各模式而有不同,法官並應確認雙方當事人參與修復的意願,詢問相關意見,將案件轉介上述4種模式修復。(編輯:李亨山)1100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