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師法修正 重罰地下代理及牌照出租

為建全專利代理業務,維護申請人權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今天(24日)公布修正後的專利師法,針對地下代理、違法租牌等行為新增罰則,最重將處以3年以下刑事罰,預計7月送行政院審查。 根據統計,目前台灣領有專利代理人證書有1萬零200人,領有專利師證書者為420人,而近3年有執業者則為632人;但也有部分沒有執照的「專利代收人」,從事專利代理業務,以及出現專利代理證照出租違規行為,目前都無法可管。 因此,智慧局因去年開始研擬修正草案,修正重點包括加強管理違規行為,並新增強制在職進修,不論專利師或專利代理人於2年內未完成一定時數訓練,將處以停業處分。經濟部智慧局長王美花說:『(原音)你如果沒有完成時數的訓練,你要在6個月補修,如果沒有補修,你就會被停業處分,停業以後如果繼續執行,那不得了,更會被處罰。因為有一些老的專業代理人年紀比較大了,他就說你還強迫我這樣子去上課,我們是說專利非常、非常國際化,你沒有在職進修會落伍。』 專利師法修正條文也增訂罰則,包括未具資格卻受委任辦理送件申請者,處3年以下刑事罰;牌照出租及不實招攬業務者,分別增訂2年以下刑事罰,及處以行政罰鍰新台幣10至50萬元;另外,除冒稱專利師、專利代理人,增訂行政罰鍰3至15萬元外,於停業處分期間繼續辦理者的行政罰鍰,也將加倍上修至6至3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