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傳真-律師法修正應審慎

工商時報【林宗宏中華民國專利師公會理事長】 立法院新會期已於9月17日開議,據知律師法修正草案也是重點法案之一;專利師一向與律師有緊密的合作關係,中華民國專利師公會對此立法目標也樂見其成。 惟律師法修正草案第127條及129條規定之律師專屬執業範圍似有過於廣泛之嫌,恐將損及包括專利師在內的諸多專門職業人員之工作權,故專利師公會必須表達意見。 台灣是一個資源小國,卻是一個科技大國,而專利就是最重要的科技競爭力。我國專利師法在民國97年公布施行,次年中華民國專利師公會依法成立,至今已有十年。要成為專利師,須通過嚴格國家考試,其考科包括理工、法律、專利實務及語文,錄取率甚低;新聞曾報導他國專利師訪台時表示「台灣專利師考試難度全世界最高」,其困難性自不待言。 然律師法修正草案第127條及129條卻將「經營法律諮詢或撰寫法律文件」定為律師專屬執業範圍,對違反者課以重刑,其立法意旨無非是為確保法律服務品質。但專利師之跨領域多重專業獲國家考試肯定在先,取得資格後亦有持續進修之法定義務,於執業之際處理客戶各式智慧財產及科技相關法律諮詢亦是生活之日常,如「某科技創新成果應以專利法或營業秘密法保護」即是常需處理的法律問題。而專利師早已依法長期從事商標代理業務,從商標申請送件至商標異議、評定及廢止等爭議案件,主管機關數十年來從未認為不宜。專利師之業務實際上也屬法律服務業的一環,這正是專利師與律師向來緊密合作之主因。 然而,法務部及律師界似傾向採限縮解釋,認為上述業務除商標申請送件外,其他都屬於「經營法律諮詢或撰寫法律文件」範疇,為律師專屬業務云云。果如此,律師法一旦修正通過,恐有眾多專利師均將成為律師法課刑之對象,危及工作權,顯非合理。 法治社會下的現代生活處處受法律規範及指引,但並非僅有具律師資格者才能執法或提供法律服務,例如警察當然必須瞭解相關法律才能執法,但並非意味警察必須都是律師。各行各業涉及的法律問題與型態包羅萬象,單純受過法律訓練的律師亦未必全能掌握,倘若透過修法將律師之執業範圍過度擴張,恐影響民眾尋求專業法律服務之權益,進而傷及律師專業形象,且造成社會的對立,立法者不可不慎。 另外,律師法修正草案第129條規定「非律師不得與律師合夥」,且似未提供將來以其他法令加以排除之機會。此規定雖由來已久,其目的在於維護律師執業之獨立性,但現代社會高度複雜,企業都在尋求異業結盟,而律師與專利師間早已存在密不可分的合作關係,專利師公會也有多位兼具律師資格之會員,在在顯示專利師與律師之跨業結盟實是市場所需。專利師公會謹呼籲立法者應斟酌此規定是否符合時宜,在修法時保留法律服務業異業結盟的可能性。 對於上述律師法草案之問題,專利師公會將主動推動專利師法修正,以保障專利師的執業自由及範圍。但在專利師法修正完成之前,專利師公會除懇請立法院朝野諸公於審查律師法修正草案時能考量上述問題外,亦能務實解釋律師法修正草案第127條及第129條之內容,實為社會之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