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傳真-歐洲法院對Google 被遺忘權判決之解讀

工商時報【林怡芳、蔡孟芩寰瀛法律事務所所長、律師】 於2019年9月24日,歐洲法院(ECJ)針對Google與法國隱私權主管機關CNIL之間有關被遺忘權之爭訟,針對GDPR如何解釋部分,作成Case C 136/17(GC and Others)以及Case C 507/17(Google LLC and Google)兩件判決。其中Case C 507/17有關「被遺忘權執行地區限於歐盟境內」之論述,頗受各界關注。不過此一執行地區限制,其詳細內涵跟意義為何,仍需要進一步的說明,以免過度解讀。 在2015年,法國CNIL命Google依被遺忘權之要求,在法國國內的google.fr網域、全球性網域google.com等其他網域上移除搜尋結果,Google予以拒絕,改採「地域封鎖方案」(geo-blocking proposal),亦即依使用者IP位址,而為使用者預選所在國搜尋引擎之網域。CNIL認為Google並未阻止使用者選擇其他國版本的搜尋引擎,不符其命令意旨,故裁處Google罰鍰 100,000歐元。Google不服,繼續上訴,遂有本件ECJ依法國法院申請作成Google LLC and Google 案之判決。 @原則上「被遺忘權」之執行不超出各會員國範圍 在Google LLC and Google案上,ECJ表示,在進行隱私權保護與其他基本權保障之法益衡量過程中,世界各國均可能有不同評價,且ECJ不曾針對在歐盟外如何進行法益之衡量進行論述,再者,考量GDPR並無明確條文肯認「被遺忘權」可於各該會員國之領域外執行,因此ECJ認為,原則上被遺忘權的執行範圍,應限於該作成決定國之領域。 得在個案上例外宣告「被遺忘權」在歐盟外執行 ECJ在宣布上揭原則後,仍然特別指出,ECJ並未禁止歐盟會員國在個案上,依據該國衡量之結果,而作成決定,使該個案的「被遺忘權」在該會員國、該會員國外之歐盟國、甚或歐盟外執行。據此,儘管Google LLC and Google案上,在原則上是Google的勝利,但在未來歐盟會員國是否在個案上宣告「被遺忘於」在歐盟外執行,仍有待觀察。 ECJ 在GC and Others(Case C 136/17)以及Google LLC and Google兩件Google判決上,對於隱私權與其他法益之衡量,均有著墨。原則上ECJ是秉承過去在Google Spain(Case C 131/12)的見解,認為一般而言,隱私權比經濟利益與公眾知悉權、表意自由等更為重要,只有在個案衡量上,如認為有言論自由較為重要之情事時,才會認定屬於隱私權一部分的被遺忘權應予退讓。 舉例而言,如果被遺忘權在個案上,涉及政治人物的隱私,則在公共利益衡量上,有可能認為公眾知悉的權利更為重要。 又例如,如果被遺忘權的行使標的,是他人新聞自由或文學、藝術的表意自由的具體呈現,則被遺忘權還是有可能依個案情形,而受到限縮。換言之,儘管歐盟對於隱私權之保護幾乎獨步全球,對於被遺忘權的保護,並非毫無限制。由此觀之,個案法益衡量應如何進行,才是被遺忘權相關個案的重點。 法益衡量才是關鍵 Google LLC and Google案,有Google取得勝利之處,但參見ECJ之意旨,仍係將重點擺在隱私權與其他法益之衡量。因此,仍然不能排除歐盟會員國將來在個案上要求類似Google等跨國公司,依被遺忘權意旨進行資料移除等事宜。因此,被遺忘權在未來的觀察重點,可能將聚焦於各會員國之法益衡量,以及實際執行面上,世界各國是否承認被遺忘權執行力之議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