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傳真-淺談微軟鴻海案

工商時報【司徒嘉恒、楊芝青創拓國際法律事務所執行董事、合夥律師】 據媒體報導,美國微軟公司3月8日向美國加州北區聯邦地方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控告鴻海集團違反雙方在2013年所簽訂的「保密專利授權協議」(Confidential Patent License Agreement)。鴻海董事長郭台銘於3月12日上午召開記者會反擊,認為微軟若要收權利金,應該向品牌手機商或是開發Android系統的Google收取,而非代工廠。郭董事長甚至將案件升高至政治層面,控訴美國廠商因無法對中國華為收取權利金,故轉向弱小的台灣廠商索討。關於鴻海抗辯的一些相關議題,值得我們細看。 鴻海製造的手機搭載Android系統。使用自由/開放原始碼軟體(Free and Open Source Software)即不侵害微軟專利嗎?微軟向來主張Linux以及自Linux衍生的Android系統之裝置侵害其專利,對於品牌廠商及製造商均索取專利授權金。軟體廠商如Google、IBM及Red Hat則結成Open Invention Network開源社群,協助社群成員對抗微軟的專利侵權主張。多數的製造商權衡專利訴訟之鉅大費用及風險,多選擇與微軟簽訂授權合約。微軟曾於2012年宣布,七成搭載Android系統之裝置均為其專利授權對象。 Barnes & Noble(B&N)是少數曾嘗試挑戰微軟專利的廠商之一。2011年3月,微軟對書商暨電子閱讀器品牌商B&N及代工廠鴻海在華盛頓州西區聯邦地區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控訴其製造、使用、販賣的Android系統電子閱讀器Nook侵害其專利。該案尚在程序審理之前階段,即因微軟與B&N達成和解而由訴訟案各方具狀撤回,和解條件為:微軟與B&N合資設立生產電子書閱讀器之新公司,由微軟與B&N各持有17.6%及82.4%之股權,而新公司將獲微軟之專利授權。至此,Android系統是否侵害微軟專利權仍未於美國專利法庭中受到檢驗。 鴻海作為代工廠商不須支付專利權利金? 依照美國專利法規定,未獲專利權人之授權,製造、使用或販賣任何受專利保護之發明將構成侵害專利權之行為。是否侵害專利權端看是否符合上述法規要件,與是否僅為代工廠商無關。鴻海於記者會中主張,其品牌廠商客戶要求鴻海「不得代為協商、代為支付權利金」,這只是鴻海與其客戶間的內部關係,不是對微軟有效的專利侵權抗辯。 鴻海記者會聲明之宣傳效果多過於法律論理 微軟與鴻海簽署之「保密專利授權協議」,約定鴻海應每半年向微軟報告產品數量以計算權利金總數,且如發生爭議,委由一個獨立公正的會計事務所稽核。然而,根據微軟民事起訴狀中主張,自2012年簽約以後,鴻海提供給微軟的2014年度權利金報告內容並不正確,且自2015年起即不再依約向微軟提出半年度報告。因此事實上,兩造之間為單純的履約爭議。 鴻海倘要主張無支付權利金的義務,必須主張且證明「保密專利授權協議」因任何原因失去效力或自始無效,例如鴻海是因為微軟的詐欺或脅迫而締約,或是該協議有何不公平競爭、與反壟斷法不符的情事。如鴻海的主張只是微軟專利無效或不侵害微軟專利,當微軟提議簽署「保密專利授權協議」之時即應拒絕,由於此類授權書多半約定被授權方不爭執授權方專利之有效性,現在事後反悔,可想而知鴻海在訴訟上攻防的工作更困難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