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文】參審,還是陪審?——荒謬的政治承諾!

不曉得從什麼時候開始,推崇「政治正確」的人把平鋪直敘的「政客」一詞改成「政治工作者」。 果真是個傑作,就像把「妓女」改稱為「性工作者」一樣,企圖美化人類歷史最古老職業的動作,反而貼切地描述了這兩種古老職業的本質—— 他們的工作本身不是基於真心誠意,而工作的手段卻是一樣,都是用來取悅被「服務」的客戶,並以之取得滿足自己的報酬。
2016年在某政治工作者的就職演說中,獲得最大喝采的就是對司法改革的承諾。日前在立法院靜坐抗議的朋友們,你們的沮喪如果是對政治工作者輕言承諾的失望,那你們的沮喪和失望實際上是缺乏正當性的。告訴我!你們可曾真心相信與性工作者所差無幾的政治工作者會踐行他們的承諾? You must be kidding!
說政治工作者和性工作者所差無幾,會構成毀謗嗎?還是會被依台灣最野蠻的法條「公然侮辱」罪起訴嗎?
公然侮辱罪的荒謬不證自明:前此就有人因為公開指責他人「和宋楚瑜」一樣,居然被法曹以公然侮辱判刑。 拙見以為,宋楚瑜如果因此告這個法官公然侮辱,也可以勝訴。如果政治工作者告筆者公然侮辱,我一定代表所有的性工作者嚴正起訴政治工作者。 除了公然侮辱罪之外,其中一個訴因 Cause of Action 便是詐欺,答應好的愛河畔愛情摩天輪這種可以擴張「營業場所」的選舉承諾為何跳票了?還有,明明黨綱裡註明陪審團審判權利的民主追求,現在竟然用掛羊頭賣狗肉的參審制來魚目混珠。表達意見是民主社會公民的自然權利,怎可用像「公然侮辱罪」這種野蠻落伍的法律加以箝制?台灣在一個以「民主」為名的政黨領導下,為什麼可以通姦, 卻不可以行使憲法上保障的言論自由權?
毀謗只能規範事實陳述的不當訛誤
每一個人都有表達意見的自由,但是沒有陳述訛誤事實的權利。如果政治工作者膽敢告筆者「毀謗」,能否成立? 這一題的解題要訣其實只有一個:就是先搞清楚事實陳述和意見表述的區別。 每一個人都有表達自己意見的「天賦人權」,這個權利在真正的民主國家,即使是天皇老子都不能侵犯或剝奪的。所以,我們可以在白宮前痛批川普,也可以在天安門廣場臭罵川普,可以讓自己的孩子數落我們,而我們了不起只能用扣零用錢做空泛的威脅。但是,在台灣的任何平台說某政治工作者和性工作者所差幾稀,或者在微博上說某政治工作者像維尼熊,那輕則訴訟纏身,重則人頭落地。這些都只是意見,但是自以為是的政治工作者,甚或司法工作者,知道這麼簡單的道理嗎?
只有故意或過失的事實陳述可以是毀謗的構成要件,其他屬於意見的範疇的意思表示則完全在免責之列。
每一個人都有表達意見的權利,而他人是否同意你的意見,完全是他人的自願性行為。 意見是主觀的,沒有對錯的問題。 但是,對事實的陳述卻有對錯的問題。 對不存在的事實做存在的陳述便是錯誤,否認存在的事實也是不對的。對於事實,我們則沒有接受與否的權利,我們接受事實是屬非自願性的,「是就是,不是就是不是」, 沒有第三種選擇。如果一個人可以很武斷地說:「我拒絕接受這個事實」,我們不必跟他浪費口舌,應對的方法只有:閉嘴走開、請他去進行心理諮商、或者送他進瘋人院。 法律只規定故意或過失對事實做不實的陳述,構成侵權行為;至於用刑罰處置毀謗是否妥當,則不在本文討論的範圍。
法律審判是對事實的發現,還是審判者對某系爭事物所做的價值判斷—意見?
既然事實的接受是強迫性的、非自願的,事實是不容爭執的,所以一般人在辯論時的口頭禪說:「這是不爭的事實」是一種贅詞。世界上,壓根兒就沒有可爭的事實;只有意見是可爭的,事實是個獨裁者,不容任何人異議的。不信,你從摩天大樓掉下來試試看地心引力是否可以爭執!
審判是事實認定者對某一件系爭事物的存在與否所做的認定,以及所生的結果的價值判斷。 如果審判是事實的發現,美國最高法院沒有必要設置九個法官,讓他們對影響國家甚至全世界的系爭事物, 譬如同性婚姻應否被政府承認,用最終多數決投票決定。 意見可以用投票的方式來達到適當的妥協,但是事實是專制的。 你有聽過一群數學家坐下來做冗長的辯論,吵地不可開交,最後用投票決定2+2 是否等於4嗎?
既然法律審判是一種意見表達。 最適當的意見表達方式和結果應該是民主的投票方式。因為,除了無從爭辯的事實之外,任何個別意見,就算是一個刑事被告有罪與否的嚴肅意見,都有其個別存在的價值。 當意見分歧的時候,最好的方式就是透過民主程序的投票方式解決,而不是利用權威或武力強迫不同意見的人接受一方偏執的意見。 (註:美國刑事審判陪審團的有罪判決必須是一致決,目的就在充分保障刑事被告的權利。如果認定被告有罪必須在毫無合理懷疑的情況下Beyond a reasonable doubt才可, 陪審團中如果有人,即使僅有一人,認為被告無罪,那不就坐實了有「合理懷疑」這回事了?)
美國的民刑事實審, 也就是第一審,通常只有兩類: 一是由法官審判, 另一種是陪審團審判。 刑事審判,幾乎沒有例外,任何辯護律師都不會拋棄被告受陪審團審判的憲法保障。理由除了是任何被告都不應該干冒單一法官偏見審判的危險,最主要是陪審團審判採取民主投票方式,嫻熟審判程序的審判律師trial lawyers 至少可以利用審判技巧,心裡作用的操控,社會輿情,甚至意識形態來左右審判的結果,讓審判變成陪審團對有罪無罪的意見表達的選舉,那種結果要直到陪審團最終投完票才揭曉。 美國有一句諺語說: The Jury is out! 就是指非常緊張刺激的未定之天的狀況。等陪審團的投票結果比等投票結果刺激,因為在資訊開放科技進步的現代,開票是漸進而公開的,至少我們可以有所預期。 等陪審團投票沒有人可以預期結果,直到投票的結果經由陪審團的領頭Foreperson 交給書記官遞給法官過目後,再由書記官或陪審團領頭宣告。
可惡可憎的既得利益者
台灣目前還沒有施行陪審制的條件。筆者多次為文主張司法改革應該從根做起,也就是從整個法學教育的本質改起。司法審判如前所述,是審判者對存在的事實做合法合乎邏輯的價值論斷、意見表達。目前的法官審判由法律專職公僕對特定案子做評斷和意見表達,沒有給予一般平民百姓參與的機會。如是制度不只行之有年,而且是文化的產物。英美的陪審制源於英國封建社會貴族與普通人民的分際以及權力鬥爭。教育不普及的普通人民必須仰賴貴族進行司法審判,但是又不甘完全沒有表達意見的機會,於是在貴族專業適用複雜的法律的同時,准許平民百姓可以參與審判,但僅就事實認定的部分予以審判權限的分享。台灣沒有如此封建制度的歷史淵源。
台灣對陪審制度的嚮往最主要是基於對職業法官的操守以及其意識形態的不信任。民進黨在未完全執政前曾將陪審團審判的爭取列入其黨綱。如今,醜媳婦熬成婆卻反而處處對陪審團權利的爭取予以打壓。正名制憲縮水成憲政改革,鳥籠公投的鳥也飛了,如今又敷衍行事草草通過沒有文化、歷史淵源並違反民主的樣版戲參審制來欺瞞人民。
參審制的荒謬在其樣板的本質。筆者在美國從事陪審團審判工作逾三十年。筆者可以斬釘截鐵地說幾乎所有的陪審團審判裡,不論是檢察官或辯護律師,都不會愚蠢到容許任何律師或法官被選任為自己案件的陪審團員。理由很簡單:如果十二個陪審員中安插了一個諳熟法律的律師或法官,甚至警察或法律工作者,其他沒有法律背景的陪審團員會嚴重地受這些法律專業人士的影響。其結果比一個高高在上的法官審判糟糕,因為這個專業法律人士可以躲在陪審團這個群裡遂行濫權的結果,變成真正的有權無責。
對於一個老是闖禍的司機,我們要做的是換個司機,或者要求這個司機進行駕駛技術與倫理的再教育。問題出在司機,和他開的車子無關,為什麼倉促地替他換一輛他根本沒有操作經驗的新車或拼裝車?參審制或所謂的國民法官參與制是全面執政的政黨為了避免權力旁落的所做的倉促愚蠢的立法。就像一個趕時間的乘客匆忙招來計程車,一上車只顧催促司機趕快、趕快,卻忘了告訴司機目的地。過了好一陣子,低頭看文件的乘客突然抬頭問司機說我們到了嗎? 司機回答說:我不知道要去哪裡,不過我趕的很快。 借問台灣的立法諸公們:你們這樣快快趕趕,你們知道要去哪裡嗎?


專文屬作者個人意見,文責歸屬作者,本報提供意見交流平台,不代表本報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