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文】台澎成為主權國家的最後一哩路(上)

壹、台、澎、金、馬簡史

金門與馬祖 : 自古為福建沿海住民生活領域。1912年後,成為「中國」這一個新成立近代國家的版圖並無國際法疑慮。
澎湖(the Pescadores 漁夫島): 原是無人島群,萬曆年間 (1570〜1620年) 明朝解除海禁,福建漁民在此聚集,成為明帝國版圖。
台灣(Formosa 美麗之島) : 自古西拉雅、噶瑪蘭等 9個平地原住民族與泰雅、布農等11個山地原住民族分佈台灣全島,十六世紀之前,台灣原住民族20族與外人無往來。
—1624年,已佔領今印尼雅加達的荷蘭人佔領西拉雅族大員(今台南安平),以大員為船隊據點,進行與漢人、日本人間三角貿易。
—1626年,已佔領呂宋島的西班牙人佔領雞籠(今基隆),1628年佔領淡水。
—1642年,荷蘭人進攻雞籠,西班牙人撤離北台灣。
—1644年,明帝國亡,滿族清帝國佔領漢人領土。
—1662年,被鄭成功軍隊圍困在今安平古堡的荷蘭 Formosa 總督,下令已佔領台灣西南部平原38年的荷蘭人離開大員。鄭成功於大員成立鄭王國。
—1683年,佔領台灣西半部平原22年後,鄭王國投降清帝國。清帝國本來以台灣蠻荒之地,並非漢人版圖,不願據為己有,在其攻台將軍強力反對下,改變主意。之後清帝國雖一再頒佈不得渡海來台禁令,惟福建沿海住民仍不絕如縷渡海來台,巧取豪奪台灣平地原住民土地開墾田園,台灣終於成為清帝國殖民地。至於台灣平地原住民族並未消失,只因被清帝國賜姓,以及與父系社會漢移民一代代婚配後,今日已不易辨識。
—1895年,經由馬關條約,清帝國將台灣與澎湖永久割讓日本。50年共同成為日本殖民地人民後,台灣與澎湖住民已成為生命共同體。

貳、台灣與澎湖當前國際法法律地位

有關歷史 :
(一)1941年12月7日,日本偷襲珍珠港。8日,美國對日本宣戰,二次世界大戰太平洋戰爭爆發。1942年1月1日(中、日戰爭第5年),已遷都重慶中華民國政府成為以美國為首的「對日作戰聯合國」26個國家其中一員。蔣介石成為「中國戰區大元帥」。
(二)1943年11月27日,美、英、中三國開羅軍事會談後, 對外發表新聞公報,此公報即所謂開羅宣言。
(三)1945年8月14日,日本向同盟國盟軍(the Allied Powers,指美、英、中、蘇四國軍隊)宣告無條件投降。8月29日,中國戰區美軍總部依循戰爭國際法,完成〈台灣軍事佔領計劃〉(Occupation of Formosa)。9月2日,同盟國盟軍最高統帥麥克阿瑟於東京灣代表同盟國盟軍接受日本帝國無條件投降後,對日軍發佈 <總命令第一號>,命令中有關中國、台灣、越南 :「在中國(滿州除外)、福爾摩沙以及北緯16度以北法屬印度支那之日軍指揮官以及所有部隊應向蔣介石大元帥投降。」9月4日,中國戰區蔣介石大元帥任命陳儀為「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依據美軍總部〈台灣軍事佔領計劃〉 成立的中華民國軍隊「軍事佔領」台、澎「當局」—長官。10月15日,美軍船艦護送下,陳儀1萬5千多名中華民國軍隊登陸基隆。
(四)1945年10月24日,聯合國於舊金山正式成立。10月25日,陳儀於懸掛著聯合國、美、英、中、蘇國旗的台北公會堂,在同盟國軍事代表觀禮下,代表中國戰區蔣介石大元帥接受在台日軍投降。而受降典禮一結束,陳儀隨即對台、澎住民廣播 :「自即日起,台灣已正式再次成為中國領土,所有土地和人民都被置於中華民國國民政府主權之下。」


1945年,智利代表團在舊金山簽署《聯合國憲章》。圖/擷自維基百科,公有領域
(五)1946年1月,南京中華民國政府發佈 : 台灣人自1945年10月25日恢復為中華民國國籍。
(六)1947年4月,南京中華民國政府發佈以「台灣省政府」取代「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
(七)1947年12月,南京中華民國政府發佈台、澎實施《中華民國憲法》。
(八)1949年12月,中國內戰潰敗的南京中華民國政府前往台灣。
(九)1950年6月25日,韓戰爆發。27日,美國總統杜魯門聲明:「我已下令第七艦隊防衛福爾摩沙,福爾摩沙將來地位的決定,必須等到太平洋的安全恢復,對日本的和平條約成立,或者聯合國予以考慮。」
依據下述國際法事實 :
(一)依「它們的目的在使得所有日本竊取自中國人的領土,如滿州、福爾摩沙、澎湖應該歸還(shall be restored to)中華民國」的語氣,所謂開羅宣言其實只是戰後意向聲明,並非具有約束力條約。
(二)不同於滿州(中國東三省) 以其是「日本竊取自中國人的領土」,日本投降後,能夠立即回歸中華民國。由於戰前台灣與澎湖主權歸屬日本,並無國際法疑慮,依國際法,戰後台、澎主權歸屬是否改變,必須經由「對日作戰聯合國」與日本簽訂的戰後和平條約作出決定,不能只憑只是戰後意向聲明的所謂開羅宣言。
(三)戰爭國際法「軍事佔領」(military occupation, 簡稱 occupation) 指「戰後條約簽訂前,交戰國軍隊佔領與民政治理敵對國領土」。由於「軍事佔領」並非「接收」,日本投降後代表同盟國盟軍,「軍事佔領」台、澎的「當局」,「只能」是「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非「南京中華民國政府」,應依循法律為原「台灣法律」,非「中國法律」。
(四)由於違反「軍事佔領軍隊不得移轉佔領地主權」戰爭國際法,1945年10月25日,陳儀對台、澎住民的廣播,以及1946年1月,南京中華民國政府更改台、澎住民國籍為「中華民國」不具國際法效力。
(五)由於台灣與澎湖並非中國版圖,1947年4月,南京中華民國政府發佈以「台灣省政府」取代「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1947年12月,發佈台、澎實施《中華民國憲法》,不具正當性。
(六)1950年11月,在聽取中華人民共和國代表,以「經由戰後5年(1945-1950) 中國政府在台灣的統治,台灣已是中國法理與事實不可分離領土」為理由,對美國提出控訴後,聯合國安理會否決「中國控訴美國侵略台灣」案。
(七)1951年9月8日,48個國家與日本簽訂《舊金山和平條約》。雖然條約只規定日本放棄台灣與澎湖主權,對日本放棄後的台、澎主權歸屬並未作出決定,然而,依據條約第25條,由於中國並非簽約國,戰後未能取得台、澎主權 ; 依據條約第26條,簽約國不容許日本,經由與台北中華民國政府簽訂所謂和平條約,將台、澎主權交付中華民國,全都已是國際法事實。至於有關台、澎主權歸屬最終處置,條約起草人杜勒斯聲明 :「明智變法是,留待未來以本條約以外的其他國際處理機制解決。」
(八)1955年2月,所謂開羅宣言共同發表國英國其外相 Anthony Eden 聲明 :「一、開羅宣言是戰後台灣應歸還中國的意向聲明,然而,事實上,『歸還』並未發生 ; 二、1945年10月中國軍隊在同盟國盟軍最高司令指揮下,自日本人手中取得台灣施政權,但它既不是割讓,也與主權變更這個問題無關,在進一步安排未作出前,安排蔣介石對台灣進行軍事佔領,不構成台灣已成為中國領土 ; 三、日本在舊金山和約放棄對台灣與澎湖的一切權利,但這樣並非說台灣與澎湖主權已移交給中華人民共和國或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因而台灣與澎湖主權,就英國政府而言,法律上不明確或已受到傷害。」
(九)1971年聯合國 2758 決議文確認「戰後中華民國未取得台灣與澎湖主權」。因為,如果「依據開羅宣言,中華民國光復台灣」國際社會承認,那麼,台北「中華民國」與北京「中華人民共和國」肯定能夠全都是聯合國會員國,如同東、西德與南、北韓 。
(十)國家持有的對內或對外絕對性權利謂「主權」(sovereignty)。由於只能由主權政府依據民意行使主權,近代國家其主權歸屬國家,非人民。因此,台、澎住民雖持有台、澎「領土所有權」,在仍未能訴諸殖民地人民「自決權」,完成太平洋戰爭後台、澎主權歸屬最終處置,以及成立自己的主權政府前,台、澎主權歸屬「仍被視為」處在未定狀態中。
由於自1945年10月25日成為同盟國盟軍「軍事佔領地」到現在,台、澎主權歸屬最終處置仍未完成,台灣與澎湖當前國際法法律地位—主權歸屬仍未定太平洋戰爭同盟國盟軍「軍事佔領地」。


太平洋戰爭相關照片。圖/擷自維基百科,公有領域
參、太平洋戰爭日本投降後至今,「台灣治理當局」(the governing authorities on Taiwan)其政權屬性、名稱、與權力來源

(一)1945年10月25日(陳儀代表蔣介石接受在台日軍投降)〜1947年4月
雖然「軍事佔領」並非「接收」,但受降典禮一結束,陳儀卻隨即違反戰爭國際法,對台、澎住民廣播 :「自即日起,台灣已正式再次成為中國領土,所有土地和人民都被置於中華民國國民政府主權之下。」
政權屬性 : 外來佔領
名稱 : 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
權力來源 : 中華民國軍隊代表同盟國盟軍,軍事佔領台、澎

(二)1947年4月〜1950年3月
1947年4月,南京中華民國政府發佈以「台灣省政府」取代「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1947年12月,發佈台灣與澎湖實施《中華民國憲法》。
政權屬性 : 外來佔領
名稱 : 台灣省政府
權力來源 : 違反戰爭國際法南京中華民國政府佔領台、澎

(三)1950年3月(蔣介石於台北回任中華民國總統)〜1952年4月28日
雖然1949年1月中華民國總統蔣介石致電文台灣省政府主席陳誠時,猶言 :「台灣法律地位與主權在對日和會未成之前,不過為我國一托管地性質」。然而,12月7日,已離開中華民國總統職位的中國國民黨總裁蔣介石卻下令中國內戰潰敗的中華民國政府前往台灣。「中華人民共和國」與「中華民國」全都是「中國」這個國家的「政權名稱」。由於國土無法流亡,但政權下的政府能流亡,在台北的是前中國政權流亡「中華民國政府」,不是一個名稱為「中華民國」的國家。而縱使已對其中國國民黨同志坦言 :「我們的中華民國到去年終就隨大陸淪陷而已滅亡了,我們今天都已成了亡國之民」,1950年3月,蔣介石除了於台北回任中華民國總統,也在台、澎—中華民國軍隊代表同盟國盟軍「軍事佔領地」,經由前中國政權流亡總統府、流亡國民大會與流亡中央政府五院,繼續搬弄不具統治台灣與澎湖正當性《中華民國憲法》。
政權屬性 : 外來佔領
名稱 : 中華民國政府
權力來源 : 前中國政權流亡「中華民國政府」繼續佔領台、澎

(四)1952年4月28日(《舊金山和平條約》生效)〜1979年1月
1952年4月後,雖然前中國政權「中華民國」未能取得台灣與澎湖主權已是國際法事實,然而,由於《舊金山和平條約》對日本放棄後的台、澎主權歸屬未作出決定,台、澎仍是同盟國盟軍「軍事佔領地」,因而,日本投降後,中華民國軍隊代表同盟國盟軍,軍事佔領台、澎的「工作」只好繼續。1954年8月,中共放話「解放台灣」。9月,中共砲擊金門。12月,為了防衛台、澎,美國與前中國政權流亡「中華民國政府」簽訂《中美共同防禦條約》。而由於上述「工作」一直繼續,為了學業或成為「台灣治理當局」軍、公、教任用人員,必須接受流亡「中華民國政府」其「領者史觀」教科書灌輸的台、澎年輕學子,不知不覺已進入《中華民國憲法》牢房內。
政權屬性 : 外來佔領
名稱 : 中華民國政府
權力來源 : 前中國政權流亡「中華民國政府」繼續佔領台、澎

(五)1979年1月(美國國會《台灣關係法》生效)〜1996年5月
1978年12月15日,美國總統卡特宣佈 : 自1979年1月1日,美國結束與中華民國外交關係。1979年4月10日,卡特總統簽署《台灣關係法》。美國國會除了在《台灣關係法》聲明 :「任何企圖以和平方式以外的方法決定台灣未來的作為,都將被視為對西太平洋地區和平與安全的威脅,也是美國嚴重關切之事」,也在《台灣關係法》表明 : 自1979年1月1日起,美國不承認「台灣治理當局」為「中華民國」。因而,1979年1月後,由於國際社會絕大多數國家,基於前中國政權流亡「中華民國政府」流亡台灣30年後的下述狀況 : (a)除了其未取得台灣與澎湖主權,其失去的中國政權已無可能再奪回 ; (b)其聯合國「中國席位」已被中華人民共和國取而代之 ; (c)其流亡總統、國代、立委等「中國政權遺緒」已幾乎凋零殆盡,已終止承認「台灣治理當局」是前中國政權「中華民國」,「台灣治理當局」其實是流亡台灣「中國國民黨」。
政權屬性 : 外來佔領
名稱 : 中華民國政府
權力來源 : 中國國民黨佔領台、澎

(六)1996年5月(流亡「中華民國政府」首位直選總統李登輝就職)〜現在
1996年5月後, 即便國際社會絕大多數國家除了已終止承認「台灣治理當局」是前中國政權「中華民國」,也基於下述國際法事實 : (A) 雖然一度成為清帝國殖民地,台灣與澎湖並非漢人固有領土 ; (B)太平洋戰爭後,日本已放棄主權的台灣與澎湖未成為中國或其他國家版圖一部份 ; (C) 中華民國軍隊違反「軍事佔領軍隊不得於佔領地征兵」戰爭國際法,於台、澎徵兵過45年後,由於中華民國軍隊實際已是「台灣軍隊」,太平洋戰爭日本投降後,中華民國軍隊代表同盟國盟軍,軍事佔領台灣與澎湖的「工作」應被視為實際已經終止 ; (D) 經由「台灣治理當局」其總統與全體立委必須定期經由直接選舉改選,「中國國民黨佔領台、澎」也已經結束,已進一步認為台灣(含澎湖,不含金、馬)已是一個與中國互不隸屬事實獨立政治實體。然而,由於台、澎住民仍未能清理(1945-1950年)南京中華民國政府與「軍事佔領」台、澎中華民國軍隊,違反戰爭國際法偷渡台、澎主權一系列作為所留下「最重大」歷史殘餘—不具統治台、澎正當性《中華民國憲法》成為台、澎根本大法,台灣這個事實獨立政治實體因仍不是一個主權國家(State),而不具國際法法人資格。2007年7月,針對民進黨政府推動以「台灣」為名申請進入聯合國,美國國安會聲明 :「台灣」或「中華民國」目前在國際社會都不是一個主權國家(State),美國政府的立場是,中華民國多年來都是一個未解決,等待解決的問題。
政權屬性 : 外來佔領
名稱 : 中華民國政府
權力來源 : 違反戰爭國際法歷史殘餘—《中華民國憲法》佔領台、澎


專文屬作者個人意見,文責歸屬作者,本報提供意見交流平台,不代表本報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