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文】權力分立與制衡為美國民主奠定深厚根基

7月4日是美國一年一度的建國紀念日,美國的制憲先賢們是很有智慧的,他們在其所著的聯邦論中就明白的指出,因為人不是天使,因此必須設立官吏來管理人民,但官吏也不是天使,既不是天使也會有濫權之可能,因此要實施權力分立與制衡之制度,以防止各部門之官吏之濫權,這是了解美國民主政治之ABC常識,因而在美國總統大選或國會議員選舉之結果無論任何政黨驘得選舉,要濫權是很難的,因為早在二百多年前建國之初他們的制憲先賢們早已為他們立下了根深蒂固的良好憲政體制,使做官若要專制或濫權等違憲違法是永遠行不通的,這是美國民主政治的事實也是硬道理。

權力分立防止政府獨裁濫權

所謂民主先進國家,其所建構的民主憲政體制,無論是總統制,內閣制,雙首長制或委員制,其目的乃是希望透過制度的建立,使行政、立法、司法三者間得以形成適度的制衡關係,只要能符合權力分立與制衡,權責相符的憲政原理,並且能建構良好的選舉制度與良性的政黨競爭制度,如此所成立之政府,無論是「一致政府」或是「分立政府」,只要政府能秉持遵守憲法及法規之精神,使憲政體制能發揮權力分立與制衡之功能,同時司法,立法部門及在野黨,媒體等皆能發揮監督政府之施政,即能有效的防止政府獨裁濫權之現象發生,這也是美國立國二百多年來無論任何政黨贏得了總统大選或國會選舉,其组成的政府無論是「一致政府」或是「分立政府」,無論是行政、立法、司法部門皆須遵守美國憲法及法律之規定去運作才行得通,如美國司法部門之聯邦最高法院其掌有的違憲審查權(Judicial Review),對總统所發布的命令及國會所通過的法律是具有審查其是否違憲之權,總統固然是國家之元首也是最高行政首長,但國會不但掌握國家財政預算審查權,總統提名重要官員的審核同意權,同時也有掌握對總統之彈劾權,國家完善的三權分立與制衡制度,早已在1787年由美國制憲先賢們所共同制定,兩年後在1789年開始實施,至今年2021年已歷經二百多年的歲月,其國家民主大計在這二百年間無論是何黨何人主政,一切皆以奉行其憲法為核心價值,其國家政治之運作能維持長治久安,乃得力於其制憲先賢高度政治智慧之發揮,制定了世界第一部先進成文民主憲法,而其代代子民無論先進或是後到的早已培養成遵守憲法及法律之優質風範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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