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欄】從Delta病毒之確診數下降談近代國家的「自律」思想的產生

最近台灣的媒體很熱鬧,阿富汗政權變天、美國的阿富汗撤軍不當......,都成為政治人物創造吵架聲量的話題,其中趙少康與要選國民黨黨主席的朱立倫有關阿富汗與中華民國的話題,其實都是必須加以回應的課題。沒想到這十幾天,我正把自己書房的書從三樓搬到一樓,結果文章寫到一半就停止,而無法準時交稿給民報。

一、台灣人是否有遵守紀律的自律精神呢?

相對地,儘管口水戰滿天飛,台灣從5月多爆發疫情起,8月25日是第一次全國確診個案加零的日子,台灣是隔108天之後再次本土確診病例加零,雖然這一天之後的幾天仍有確診個案,但都不太多。對於這個現象,究竟要如何解釋呢?說台灣人怕死的說法是通的,但是說台灣人懂得「自律」的說法也是通的。其實,在我的觀察之中,由於這次的病毒會致死,所以人們很自然會很配合疫情指揮中心的防疫政策。我常常到一個我很熟悉的麵店吃麵,老闆跟我說:雖然疫情好轉很多,餐飲業也在幾個條件之下也可以開放內用,但客人數目之提升大約僅2成多,這顯然顯示出台灣人真的是愛惜生命。不過,如果與戒嚴時期的時代相比,台灣人確實是比以前具有公德心,較懂得自律,並會依自己的自律去遵守社會的共同約定——社會規範。我曾在民報的專欄〈台灣的發展需要有新精神的建立〉(2016年11月13日)中談到:在西歐產生過「紀律化運動」,這個運動受到古羅馬的斯多噶主義的影響,而由利普休斯(J.Lipsius)在1854年出版了「不動心」(DeConstantia),主張克己精神所具有的重要性,而形成所謂的「新斯多噶主義」,影響近代歐洲的紀律精神的形成。

二、康德的思想

(一)康德的影響

不過,使用有體系的哲學思想把自律的思想加以闡明的,其實最早是德國的康德(Immanuel Kant,1724〜1804),這比利普休斯早很多。康德的著作可以說是哲學的古典,其影響力仍持續到現在,不懂康德,很難懂西歐的近代哲學。近代中國產生新文化運動以來,產生了要將西洋哲學與儒學融合,而使中國傳統文化的價值在現代復甦的所謂「新儒學」,而在倡導者當中,有些人就是以康德的思想為基礎,要去將康德思想與儒家思想加以融合。此外,在規範倫理學當中,於近代哲學最早提出所謂「義務論」的就是康德,而他這個「義務論」就被美國著名的政治哲學家羅爾斯(John Rawls)加以繼承使用。而康德所謂人性尊嚴的看法就被二戰後的德國憲法加以規定而成為今日憲法最根本的基本原理。

(二)康德的主要著作

康德的主要著作有三本:《純粹理性批判》、《實踐理性批判》、《判斷力批判》。這三本書把我們人的各種能力,做了分析,例如我們人的認識能力有沒有界限?人的認識能力能到達什麼程度呢?這是「純粹理性批判」所處理的對象;但人不只是會認識外界,人在生活當中,要決定「我應該怎麼做?我應該怎麼行為?」這會牽涉到與他人的關係,牽涉到道德等社會規範的問題,這是「實踐理性批判」所處理的對象;此外,人會有美的感覺與判斷,對於大自然會感覺好像是合乎目的而被創造一般,人會具有感覺、意識去將自然看做是合乎目的的事物的這種能力乃至意識,是「判斷力批判」所處理的對象。三本著作當中,與人的自律最有關的就是「實踐理性批判」。

(三)人具有實踐理性,會知道道德律

1、人具有實踐理性是個事實

在《實踐理性批判》一書當中,康德認為道德律會以一種普遍妥當性的形式:「只要是人,所有的人都應該如此做」逼向我們。那麼,道德律從那裏可以得到這樣的「普遍妥當性」呢?我們無法從快樂或是幸福等這種經驗上的事物去導出道德律。因為,什麼是快樂?什麼是不快樂呢?這會因人、因時代的不同而有所不同,而且對於幸福的想法,也不是每個人都一樣,甚至同一個人也會因為時間的不同而對幸福有不同的看法。縱然人們對於什麼是幸福,什麼是快樂的看法有時會一致,但是這種一致只不過是偶然,並沒有應該會一致的必然性。

康德認為道德律的普遍妥當性,如果無法從經驗的事物(也就是人的意志的對象)當中得到時,那它的根據應該求諸於我們的意志——也就是所謂的「實踐理性」。一般,我們常會聽到人們說:「傾聽良心之呼籲」,這種呼籲並非來自於自己以外的某些地方,而是從自己內心深處所聽到的。康德所說的「實踐理性」,或許我們可認為是與這裡所說的「良心」相當。不過,不同的是,康德將實踐理性當做是純粹的理性之物。

我們人的內心當中,儼然地存在這個實踐理性,任何人(與「這個人是否有無學問」無關)只要傾聽內心的聲音,將會無條件地聽到「你應該做」的命令。正因為如此,這個命令對於所有的理性存在——人而言,是具有普遍妥當性的。康德說:這並非歪理,而是「事實」。

2、真正意義的道德行為必須是只依據純粹的義務意識

從以上所述來看,「有道德地實施行為」其實就是:我們的意志應該遵從我們的實踐理性所訂立的道德法則,因此,有道德地實施行為是「自律」的行為。康德在道德上,極其重視這個「自律」。而道德的核心就在於:自己遵從自己的理性所課予的道德法則。如果有其他的動機參與其中,那麼這種行為在真正的意義上來說,就不能說是道德的行為。舉個例說,即使是誠實的行為,如果這種行為是出於「為了博取他人的信用,以使自己得利的動機」的話,那麼這種行為已有利己之因素、經驗的因素參雜於其中,這就不能說是真正的道德行為。真正意義的道德行為必須是:只依據純粹的義務意識(亦即「按照實踐理性之命令,因為應做而所以去做之意識」)所實施的行為。

道德是在「意志的自律」這個事實上而成立的,而意志如果是可以自律的話,那麼意志就不會受到自然因果律的束縛。假定我現在肚子餓,而眼前的店裡擺放著麵包,在這個情況下,如果說人必然會去取麵包來吃,並將它吃掉,那麼道德是不會成立的。很顯然地,人有自由可抑制自己的慾望,並透過意志而自己決定說:「無論怎麼餓,不能去吃不可吃之物」。在康德的看法裡,理論理性既不能肯定自由,也不能否定自由,但是對於人最本質的事實——道德來說,道德必然不得不要求自由,如此一來,理論理性就不得不承認自由的存在。

康德因此說:道德是(我們)認識自由的根據,而自由是道德成立的根據。

3、道德律是理性課予自身的命令

但問題是,康德即使如上這麼說,這並非表示「自由的存在」一事在理論上已被證明或已被認識。我們所能夠認識的只是因果必然的現象界。做為現象界裡面的一員,我們的行為是會受到自然法則的左右與支配。以上例來說,不論我們伸手去拿店頭的麵包也好,或是我們不吃掉麵包而離開現場也好,這些動作都會依據自然法則而受到力學法則的左右,我們也可更進一步舉出我們吃掉麵包的原因或不吃掉麵包的原因(例如:因為人所受之教育或成長之環境等,造成他吃掉麵包或不吃掉麵包)。從這個意義來看,該人的行為都是處在因果系列當中。但是儘管如此,我們可以決定:吃或不吃,乃至遵從或不遵從我們內心的道德律之呼籲。從這一點來看,我們是具有自由的。如果沒有自由,道德是不會成立,借用康德的話,我們經常是處在「你應該做,所以你能做」的狀況當中。

對於「是感性(亦即從人的感官而產生者),同時也是理性的人」來說,以理性為基礎的道德律是採取「抗拒感性的衝動而發出命令的形式」。例如當商人說:「為了營利要誠實行為」時,其所採取的命令形式就是如下附有條件的命令形式:「為了獲取利益,要誠實行為!」康德稱此種命令為「假言命令」(hypothetischer Imperative)。這種命令,其實只是屬於一種處世教訓之類的命令而已,這種命令要求我們做一種行為,而這種行為所具有的意義其實就是:該行為是為了達成目的的手段,而這種目的只不過是對於「追求當該目的的有限人物」具有妥當性而已。不只如此,這種附有條件的命令因為把某種不純的動機帶到行為裡頭,因而會使真正的道德行為、或基於義務所為之行為陷於不成立的結果。因此,真正可稱之為道德律的命令,必須是「定言命令」(kategorischer Imperative),也就是無條件地對所有人都要求做「對所有人都必然適當的行為」。這種定言命令與假言命令是不同的,它欠缺行為所有的具體條件,因此,這種定言命令不能對意志加以命令,不能要求意志去達成一定的目的乃至要求意志應去追求特定的對象。在定言命令當中所留下來的只有:「將行為的所有內容規定加以捨掉的純粹之形式規定」而已。康德把這種定言命令做成如下之公式:

「你要行為,以便使你意志的準則經常而且同時被當做是『普遍立法的原則』而發揮其適當性!」

在這裡,所謂的準則(Maxime)是指規定各個人意志的主觀規範,例如說如果有人決定「不能對任何人加以侮辱、加以報復」,那麼這就是這個人意志的準則。定言命令所要求的就是:要克服這種準則所具有的主觀限制、個人限制,一方面要使準則來規定個人意志,一方面則要求人們行為時,必須使個人的準則同時能夠與客觀、普遍的法則一樣具有適當性。

於是,康德把道德律理解為是理性課予自身的命令,他認為道德律不能與任何條件互相結合,而應是無條件對所有人所要求的命令。如此一來,道德律已經不能夠是神的命令、國家的命令或社會的命令。因為道德律如果是這種命令的話,那麼這種命令就會變成如下的假言命令:「為了使神或社會高興的話,就應如斯一般地行為」。康德把道德律掌握為定言命令,其實就封閉了將「道德」以他律的方式解釋為「神、國家乃至社會命令」的道路,而開闢了一條道路,將道德掌握為「理性的自律」(Autonomie)。

三、康德給我們的最好遺產—人性尊嚴與自立人格的成立

康德認為人具有理性,他是在其內心具有「義務之聲」的人,是一個人格者。人做為自然人,是非常醜惡的,追求自己官能的享受,成為利己心的奴隸,屢屢做著壞事。但是人具有實踐理性,所以人是神聖的,其尊嚴是不可侵犯的,他經常想去做善事,對惡抱著憎恨,而在做壞事之後,會流下悔悟之淚。

如果我們把康德的實踐理性簡單歸結的話,那就是:人具有人格,是具有尊嚴的存在,其尊嚴是神聖不可侵犯的,因此,人必須被當做「目的」加以對待,而絕對不能將之當做其他事物之「手段」加以處理。

四、簡單的結論

康德被批判的地方是他的道德內容是很空洞的,但是他認為:當人自己去發現義務,進而去遵守義務時,人就能達成「理性的自律」(亦即自己規律自己的自由),而因為「理性的自律」之達成,自立人格的尊嚴與真正的自由就跟著產生。台灣人在形式上已經是個具有近代化的民主國家,但台灣人尚未真正了解西歐近代精神的真髓,並將之內化。這正是台灣人要更加努力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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