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欄】請記者不要顛倒是非

7月14日,《自由時報》鏗鏘集當中,有一位王姓資深記者寫了名為「十二怒漢」的文章(請見附錄)。對於這篇文章的許多論點,作者認為在立法院要審所謂國民參審法草案時,有加以批駁的必要,以免讀者被混淆視聽。

一、節制專業法官比約制非專業陪審員容易嗎?

王姓記者說:民間攀親結戚,也難免恐龍陪審員,專業的法官會被腐化,非專業的陪審員更會被腐化,節制專業法官應比約制非專業陪審員容易。

上面這是非常沒有根據的說法,在美國當陪審是國民的義務,一旦被選任,法官可命令將之隔離,為了防止陪審被隔離太久,所以美國在訴訟上會採取集中審理制,讓陪審盡可能在三週結束,因此,要收買陪審員很難,假如說,當事人要攀親結戚,而造成陪審的評議違法時,那麼陪審所做的裁決是無效的,亦即裁決會因為是Mistrial 而無效。舉例來說,陪審員中的一位如果在進行評議當中,與非陪審員之人談話,那麼法官在接到陪審團長的聯絡而知道事實的話,他可以把陪審團長與當該陪審員叫到法庭,並可以在做事實確認之後,聽取檢察官與律師的意見,而宣告陪審之審理無效。

更重要的一點是:恐龍法官如果自己不請辭的話,那他(她)是會一直擔當法官的職位到65歲的,而陪審員頂多是擔任到案子結束,如果說會產生禍害的話,陪審員所會影響的是一個案子,而職業法官的危害會持續到其退休,請問王姓記者,那一個比較嚴重呢?

二、王姓記者其實是在用電影來論證陪審的好處

王姓記者在文章中談到《鐵面無私》(The Untouchables)的電影。這部電影是以涅斯(Eliot Ness,1903-1957)的自傳為基礎所拍的電影,涅斯是美國財政部(後來移至司法部)的酒品取締局的官員,片中,犯罪組織的頭子卡彭(Al Capone)在芝加哥以高級旅館為根據地,製造並銷售私酒,經營賣春業與賭博,他在被捕後,於正式審理前,收買陪審員,結果,因為被事前告密,就在開庭時,陪審員全部被更換,使得他的計策完全失敗,而他的律師也因為卡彭收買陪審員,而懶得替他辯護。王姓記者或許想透過該部電影說陪審員會被收買,但我們從這部電影反而看到美國為了防止陪審被收買,而在制度上與實務上做了許多努力。

三、《12怒漢》顯示了陪審的辯證精神

《12怒漢》(12 Angry Men)是1954年在美國所製作的電視劇,1957年被翻拍為電影,後來就以這些為基礎製作了舞臺劇。《12怒漢》的作者是羅斯(Reginald Rose,1920-2002)。這個作品是羅斯在1954年被選為殺人案件的陪審員,據說陪審為了進行評議,花了八個小時。他就以此一體驗為基礎,寫了《12個怒漢》這個作品,這個作品的內容是陪審團內部討論案情的一個戲劇。

有一個年輕人因為殺害父親而被起訴,在法庭當中被提出的證據與證人的證詞對這個年輕人是非常不利的,12位的陪審員大半確信這個少年是有罪的,但是只有第8位的陪審員主張少年是無罪的。他就對於其他陪審員要求:不要受到既有觀念的束縛,要一一對於證據有可懷疑之處再做檢驗查證。由於他井然有序的推理與他的熱情,就使得一開始確信少年有罪的陪審員的心證漸漸產生變化。

這部電影其實說明了陪審在審理過程中,陪審員可以學到很多,陪審員透過彼此的對話與互動,能夠透過彼此辯證的方式,提出對證據的看法,而這也說明了陪審團主要的任務就是在透過對證據的審查來確認事實。而更重要的是:陪審會加強人民的法治意識,並培養人民參與公共的公民意識。

四、O.J. 辛普森案

O.J. 辛普森是非裔有名的美式足球的選手,他以殺害妻子及其另一位白人朋友之名義而被起訴。

在刑事方面,辛普森被判無罪,而在民事方面則被判殺人,要負賠償之責。在刑事程序進行過程中,辛普森主張自己全面無罪,於是就由陪審審判來決定其有罪或無罪。為了防止被人說是種族歧視,所以陪審員就從黑人較多的地區選出,結果有9位非裔美國人(亦即俗稱的黑人)擔當陪審員,而正式審理的法官則是由日裔美國人伊藤(Lance Allan Ito)來擔任。為了防止這些陪審員被大眾媒體所影響,他們就被隔離在旅館,並被禁止閱讀報紙、看電視。

在審理過程當中,警方最大的問題是:他們對血液的管理有可能加以捏造,也就法曼刑警可能為了陷害辛普森而把從辛普森所抽採的血液散落於犯罪現場。這是使陪審團裁決辛普森無罪最重要的原因。不過,在民事審判上,民事訴訟所採取的證據法則與刑事不一樣,只要顯示證據有51%的優越性即可,而這個證據就會成為勝敗的關鍵,因此在民事方面,辛普森被判殺人罪。

有人指出除了警察有可能捏造證據以外,可證明辛普森有罪的證據是齊全的。因此,這個案件其實顯示出美國的陪審制度在防止冤獄的產生是非常有效的,只要檢方的證據會讓陪審員有合理懷疑的餘地,就必須判被告無罪。由以上所述可知,陪審是比較不會製造冤獄的,因為透過證據開示的過程,不會認罪的被告才有可能進入到附有陪審的正式審理。相對地,如果說陪審有壞處的話,那就是:有可能因為證據不足放了一些真正的犯人。但是在國內目前的制度之下,冤獄的產生則是很難避免的,檢察官便宜行事,法官一個人一個個性,沒有什麼東西可以節制他們,要求所有法官像包拯一樣根本不可能。請問:你要錯殺一百,也不放過一個真正的兇手呢?或是寧可放過一個真正的兇手,也不冤枉其他的任何人呢?

五、沒有格調的記者?

不論是《鐵面無私》、《12怒漢》、《辛普森案件》都是彰顯陪審制好處的案例,可是王姓記者卻是透過這幾個案例要做出結論說:「民間攀親結戚,也難免恐龍陪審員,專業的法官會被腐化,非專業的陪審員更會被腐化,節制專業法官應比約制非專業陪審員容易。」我實在不知道這是根據什麼邏輯?王姓記者要主張參審有多好,我沒意見,因為這是個人的看法與見解不同,但是為了主張自己的看法而顛倒是非,就會讓人家覺得很沒有格調。

附錄
《鏗鏘集》 十二怒漢

美國陪審制度「與生俱來」,明載憲法,制度雖好,也難免恐龍陪審團,《十二怒漢》(12 Angry men)和《鐵面無私》(The Untouchables)兩部電影,便戲劇性凸顯它的問題。
《十二怒漢》同樣劇情拍過兩次,描繪陪審團爭論殺父案有罪或無罪的判決,依法官指示:如果他們對證據有「合理的懷疑」就應作無罪判決。
陪審團只有八號陪審員對證據存疑,投無罪票;經過一番爭論,他建議重新投票,他願服從十一人的判決,不料有人改變主意,還是有一票認定無罪。
他們重新檢視證據,爭論結果,十一人各自找到可疑之處,堅持有罪的三號陪審員,最後投降,達成無罪的共識。
《鐵面無私》是描寫芝加哥黑道卡彭,因組織犯罪被起訴,他買通陪審員,老神在在等待判決,法官也偏著他,最後調查組長要求與法官單獨談話。
庭審恢復,法官滿臉無奈,下令庭警調換陪審團,卡彭臉色大變,檢察官回頭問調查組長:「好傢伙,你跟法官說什麼?」調查組長淡淡地回答:「我說他的名字也在收賄名單上!」
近三十年最爭議的案子,應數辛普森(O. J. Simpson)謀殺前妻及其男友案,獲判無罪,但事後民調,八十三趴白人和五十七趴黑人都認為辛普森有罪;無罪判決是種族問題使然。
台灣因長期黨國統治,司法政治化和腐化,而有恐龍法官;但民間攀親結戚,也難免恐龍陪審員。專業的法官會被腐化,非專業陪審員更會被腐化,節制專業法官應該比約制非專業陪審員容易。
在陪審制或參審制之間,民團堅持陪審,制度之爭淪為政治叫囂,人不在場的前大法官,竟說出「據實描述」總統「喝斥」大法官的怪話,還把總統協調制度改革說成干涉司法,他們比十二怒漢還衝動!


專欄屬作者個人意見,文責歸屬作者,本報提供意見交流平台,不代表本報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