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欄】酒駕上手銬是合法必要措施嗎?員警濫權傷人權!

台中市警四分局日昨局內聚餐時,發生一件大墩派出所民防幹部和南屯派出所所長,為女兒酒駕被「上手銬」移送事,發生爭執,更引發相關兩個派出所民防員對嗆,差點上演全武行的鬧劇,酒駕超標移送已是常規,問題可能又出在移送是否一律「上手銬」羞辱?員警教育普遍不足,不了解法令規定,或明知而故違,未審酌狀況彈性因應,一律硬綁綁上手銬逮捕移送,常造成侵害人權的情況,也易滋生警民紛爭,值得警政當局釜底抽薪下重手改進。

近十幾年來,員警執法過當,濫上手銬個案,時有所聞。最出名例子,為原台中縣豐原分局轄下豐東派出所員警,取締某婦人,在路旁以小鏟子挖二株價值約一元的波斯菊,以竊盜罪嫌現行犯,逮捕銬回派出所,並加釘數斤之腳鐐,然後移送地檢署,有如對付江洋大盜一樣,嚇死了該婦人。經媒體披露,大眾嘩然,縣警局當機立斷,「懲由上先」,將分局長記大過並拔官他調,肇因警察局長認為分局長「教育訓練」員警不當所致,此處置明快睿智,各方叫好。

但還有案外,更遺憾的是,檢察官受理該案上手銬釘腳鐐移送,並未糾正員警超過「比例原則」,傷害人權,也未依「微罪不舉」原則不起訴,反而用「加重竊盜罪」起訴,理由是婦人攜有小鏟子,可當做「武器」使用,故構成「加重竊盜罪」提起公訴,好一個只會讀六法全書頭殻灌漿糊的「法匠」!幸好這個「殺雞用牛刀」的刑案,遇到明理懂法的法官,判決無罪結案,但過程實在荒唐,警政署也列為員警教育訓練教材,可惜類似案件仍然層出不窮,顯然被當「馬耳東風」看待。

另外,北部某派出所,員警取締出租書籍商店中,疑有露點之雜誌,將值班女店員銬回派出所以妨害風化移送,女店員以為犯了什麼重罪,嚇的花容失色,掩面哭紅了眼;雲林某派出所,員警取締了一個拾荒老阿婆,罪嫌是拿了一個路旁廢紙箱,帶回派出所,要移送地檢署時,加銬手銬,老阿婆求情,可否免銬以免丟人,員警回答:不銬會被檢察官駡,硬是加銬示衆,到檢察署偵訊時才解開。


根據警政署九十年發佈的「警察機關拘捕留置人犯使用警銬注意事項」規定,員警上手銬與否,應審酌「所犯罪名輕重」丶「拘捕時之態度」丶......等因素,綜合判斷執行。示意圖/Pixabay,民報合成
上手銬要顧及比例原則及保障人權

其實,這些員警都犯了「逮捕=移送=上手銬」的錯誤迷思,根據警政署九十年發佈的「警察機關拘捕留置人犯使用警銬注意事項」規定,員警上手銬與否,應審酌「所犯罪名輕重」丶「拘捕時之態度」丶「人犯體力與警力相對情勢」丶「有無逃脫意圖」丶「人犯之身份地位」等因素,綜合判斷執行。叧依警察職權法:該人犯是否有抗拒丶攻擊丶自殘等行為,亦列為考慮要項,且應注意「其身體及名譽」。但根據監察院洪德旋監委曾申請調查,基層員警於實際執行時,「以上手銬為常態,不上手銬為例外」,濫用裁量權及違反比例原則,亦有所聞,受害人可提國賠外,主管機關應落實教育訓練,審慎審酌,避免傷害人權。

雖然監察院通過洪德旋委員之調查報告,提醒各治安機關(尤其警政單位)應依法令審慎執行「上手銬」(及戒具)的必要性,要顧及比例原則及保障人權,但十年來,以警政單位為例,還是以「上手銬」為逮捕及移送時的標準「必要動作」,從文首之酒駕女生,固然酒測超標,構成「現行犯」要件,依法人人可以逮捕之,但逮捕並不一定動用手銬腳鐐之「戒具」,還是要看有無反抗拒捕或企圖逃脫?嫌犯之態度及體力與警力之比例,嫌犯之身份地位⋯⋯,一個小女生酒駕,又非爛醉如泥,穢言辱警或攻擊警察,何必多此一舉上手銬以顯員警威風呢?擧例而言,現任文化部長李永得,前在當客委會主委時,因穿拖鞋外出受到警察盤查,差點上手銬強制帶回派出所「查證身份」,此例明顯員警逾越「臨檢」之權責(見大法官解釋),有妨害自由及凟職之嫌,未來亦可能犯目前法務部已依聯合國兩公約所研擬之「酷刑罪」,為一年以上七年以下之刑責。施明德之妻陳嘉君為抗議前軍情局長犯殺人罪服刑,居然受「招待所」待遇,動手拔去裝置藝術,也被員警上手銬「侍候」!

本案之酒駕女生,據稱並無抗拒丶逃脫丶暴力等行為,單純只因酒測超標,就手銬加身,員警及主管執法時,如果能「設身處地」依照法令衡量,就不會誤解「酒測超標」一定要「上手銬」移送,否則就是「違法」!再舉二例,文化總會副會長江春男發表為駐新加坡大使,接受友人邀宴,不慎超標,員警是否照例「手銬上身」準大使?另為某出名傳媒女社長,空肚喝了兩杯紅葡萄酒,居然也超標,如當場上手銬,銬回派出所,顏面何地自容?「濫上手銬」之事,冰凍三尺非一日之寒,警政署自訂的法令,被員警棄之於地加以踐踏,主管亦以「合法」為之開脫,釜底抽薪之計,應將行政命令法律化,透明化,標準化,看能不能喚醒執法人員及主管「濫權上銬」的耍威風之長久惡習,否則,酷刑惡為,將伊於胡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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