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五童被罰「波比跳240下」!家長怒討校方國賠16.5萬

台北市某實驗小學的小五男童因多次遺失物品領回時不願寫事件經過單、撞哭另名女同學不願道歉,而被老師罰跳波比跳30至150下,導致小腿肌肉撕裂傷、肌腱發炎;另外他也因鉛筆盒遭搶走而與其他同學發生爭搶,被踢傷下體,而被老師要求在教室前還原事發過程,校長甚至出言數落「有事就找父母出來是媽寶」,家長認為兒子遭到霸凌起訴要求國培,一審認定校方侵害學童人格發展權須賠新台幣16萬5千元,二審駁回上訴,全案確定。

▲(示意圖/Canva)

判決書指出,男童2018年轉學到台北市北投區的這所小學就讀五、六年級,不過男童一開始適應不良,分別在當年4月中、4月底、5月初遺失蛙鏡等物品,學務組長通知男童領回時,依照規定要求他寫事件經過單,不然就要波比跳30下或選擇愛校服務打掃環境,男童均不願填寫,最後連跳3次、30下的波比跳。

 

不僅如此,當年5月中男童與同學打鬧期間,不慎打到另名女同學的頭部,女同學痛哭,班上的陳姓代理老師要求男童道歉,但男童拒絕,老師遂處罰他波比跳300下,男童也分次處罰,實際完成150下。家長認為老師們動輒處罰兒子波比跳30下、甚至「300下」,已經侵害兒子的身體權、健康權、自由權、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

 

此外,家長主張兒子升上六年級時,在9月中與2名同學爭搶自己的鉛筆盒,被對方踢傷下體,連包皮都出現0.4公分的挫傷,而校方卻強迫兒子在班上重演霸凌過程,違反調查霸凌事件時,應避免霸凌者和被霸凌人對質,以及應保密的規定,侵害隱私權;校長另指責男童為媽寶,導致男童與母親都患有憂鬱症,母親憤而起訴,要求校方賠償男童新台幣69萬餘元、母親27萬元。

 

一審法院審理後,判准國賠16萬5千元。案件上訴二審,高院審理時,國小否認侵權,辯稱波比跳是小學晨間熱身運動,一般學生都可以跳20到40下,因此處罰並未霸凌。不過高院認為,處罰小勇波比跳達240下,以及演練搶鉛筆盒的過程,已經逾越《教育基本法》規定,並侵害學生之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且情節重大,這三部分均須賠償。經過計算後,高院仍判准國賠16萬5千元。全案確定。

 

校方抗辯,波比跳是學校晨間運動的暖身項目,強度與成人的波比跳不同,學生都能完成20至40次,這名男童因遺失紙摺斗笠帽、水壺、蛙鏡等物品,自主選擇波比跳取代填寫事件經過單,老師是基於導正行為,督促男童自我警惕並培養愛惜物品觀念,才會叫他跳波比跳;另男童因撞傷同學才被要求波比跳,未嚴格要求確實執行。

 

此外,校方主張,這名男童因細故與同學衝突,學輔組長當天得知立即訓誡學生,並要求相互道歉,否認要求學生「演練、對質」,且防治校園霸凌因應小組委員也全數同意初步判定是屬學生偏差行為,並非校園霸凌事件。

 

一審法院經審理後認定,校方處罰波比跳只是省去男童撰寫事件經過單的麻煩,並無法達到輔導男童養成注意攜帶身邊物品的習慣,也無法達到輔導男童不慎撞及他人應予道歉的目的,認定校方人員違反教育基本法等規定,侵害學童人格發展權。另方面,一審法官認為,儘管男童並未遭受霸凌,但校方要求其描述與同學紛爭的經過,並就其中說詞不一之處進行比劃,造成男童擔心同學評論等壓力,影響人格發展,判准國賠16萬5千元。

 

校方、學童及母親不服判決,提起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高等法院認為,處罰波比跳達240下,以及演練搶鉛筆盒的過程,已經逾越《教育基本法》第8條第2項規定,「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國家應予保障,並使學生不受任何體罰及霸凌行為,造成身心之侵害」駁回上訴,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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