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聘是賣女兒的錢!摳男離婚狂討27萬「禮金+婚戒」

示意圖/TVB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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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1名黃姓男子,與妻子結婚一年多後分道揚鑣,卻主張婚前給女方的小聘禮金是「賣女兒」,此舉已違背公序良俗,遂要求歸還24萬元,此外,黃男還要求女方歸還購買婚戒的一半金額,高雄地院認為,黃男無法舉證聘金與賣女兒有關,因此判他敗訴,全案仍可上訴。

 


根據《蘋果日報》報導,黃姓夫妻前年2月中旬結婚,隔年3月初因個性不合分手,但他認為當初結婚時小聘禮金24萬元,為早期台灣社會風俗民情「賣女兒」的錢,後來雖有報答養育父母之恩的說法,但仍與賣女兒的觀念無異,有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要求歸還這筆錢。

 


黃男另外還主張,結婚時雙方約定互相購買戒指贈與對方,他也花了10萬4000元購買,還幫女方代墊了5萬2000元,但事後女方卻只還了2萬1000元,還欠他3萬1000元,再加上24萬的小聘,他要求女方應該歸還他27萬1000元。

 


對此,黃妻反駁,婚戒依常理是男方於求婚時贈與女方的定情之物,且當初黃男購買前未曾問過她的意見或要她分擔費用,之後更一直喋喋不休向她追討一半的錢,她迫於無奈才答應分攤一半,並不像黃男所說是一開始就講好的;至於小聘是以結婚為條件所為的給付,雙方既然結婚,贈與的條件已成立,並沒有違反公序良俗。

 


法官審理認為,該習慣為法院所不知者,當事人應負舉證責任,黃男提出電子媒體列印之網頁為憑,卻是引述單方面的說詞,亦是發表意見者之主觀想法,而且均屬匿名者的意見,不具有私文書的形式證據力,認定其主張並不可採;黃妻母親庭訊時證稱,她不認為收小聘是為了賣女兒,黃男也無法舉證與賣女兒有關,因此判決黃男敗訴,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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