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事件處理法三讀!滿18歲就要為自己負責

配合民法成年年齡下修18歲,司法院提案修正「少年事件處理法」,今天在立法院三讀通過。圖為竹東河濱公園青少年鬥毆案。(本報資料照)
配合民法成年年齡下修18歲,司法院提案修正「少年事件處理法」,今天在立法院三讀通過。圖為竹東河濱公園青少年鬥毆案。(本報資料照)

配合民法成年年齡下修18歲,相關主管機關也盤點年齡相關法條,司法院提案修正「少年事件處理法」,今天在立法院三讀通過,將少年事件中,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應受親職教育輔導之執行期限,由「至少年滿20歲為止」修正為「至少年成年為止」,年滿18歲就要為自己負責。

原法規定,少年的法定代理人應受親職教育輔導,執行期限直到少年年滿20歲為止,三讀修法後,改成直到少年成年為止,亦即少年事件之少年年滿18歲之後就得要為自己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