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羌降為一般動物仍不可獵捕! 動保所:違者處6萬元罰鍰

動保所人員當場沒收屠體。   圖 : 基隆市政府/提供
動保所人員當場沒收屠體。 圖 : 基隆市政府/提供

[新頭殼newtalk] 動保所今(1)日接獲通報,一名徐姓民眾遂自於新北市雙溪區架設網具捕抓山羌,捕獲山羌後便帶回基隆東勢街宮廟旁宰殺準備烹煮。動保員得知消息後立即趕往現場取締,全案將依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將該民眾處以6萬元罰鍰並當場沒入屠體。

山羌原列為保育類野生動物,農委會林務局今年1月將其降為一般野生動物。徐姓民眾以為一般野生動物可以自行抓捕食用,所以他今天就在野區架設網具獵捕山羌,並將其帶回基隆與朋友分享,有民眾見狀便通報動保所有人正在宰殺貓隻,動保人員趕往現場取締。

動保人員到現場時發現,徐姓與吳姓民眾正在廟旁水槽內以刀具分切小山羌屠體,頭及四肢並已被割下,經檢查小山羌未滿6個月齡,體重6公斤,為幼年個體,場面血腥不堪。徐姓民眾承認自己所為,全案將依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第17條與第49條處6萬元罰鍰並當場沒收屠體。

依據野生動物保育法第17條第1項規定「非基於學術研究或教育目的,獵捕一般類之哺乳類、鳥類、爬蟲類、兩棲類野生動物,應在地方主管機關所劃定之區域內為之,並應先向地方主管機關、受託機關或團體申請核發許可證。」及同法第49條第1項第6款「違反第17條第1項規定,未經申請許可者,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動保所強調,山羌今年已從保育類野生動物除名,降為一般野生動物,但仍受野生動物保育法一般類野生動物規範,民眾如發現山羌仍應採不騷擾、不接觸、不捕抓的原則,以維護動物福利,民眾如發現違規捕獵宰殺野生動物行為,可立即撥打動物保護專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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