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普當選 罪名一筆勾銷?
美國大選,川普再次獲勝,也成為首位經刑事起訴與定罪的總統當選人。而在選前,川普已揚言在當選後,會立即解任起訴他的特別檢察官史密斯,這是否代表,其所涉及的數十起刑事案件,將會一筆勾銷呢?
在2020年總統大選後,由於川普不承認敗選,並直指選務之種種瑕疵,因而引發2021年1月6日,其支持者攻入國會山莊的暴動事件。而美國司法部,因此就委任傑克.史密斯為特別檢察官,來針對此案進行調查,並於去年被大陪審團以煽動暴亂及妨害國家機密等重罪起訴。惟川普律師團,卻立即以總統豁免權為由,訴求法院停止此等指控與審判,就使此難題,最終必須由聯邦最高法院來決定。
因美國憲法,並無如我國憲法第52條般,直接明文總統的刑事豁免權,致使此等特權,處於相當不確定性之狀態。惟因聯邦最高法院的9位法官,包括首席法官在內的6位是共和黨總統,即2位由老布希、1位由小布希、3位由川普所提名。故在審判前,可預測未來裁判之方向。
而在今年7月,美國聯邦最高法院針對川普所提之訴求做出判決,且由首席法官羅伯茲為主筆,並基於權力分立及總統的行政特權,來肯定豁免權之存在。至於總統豁免權適用之前提,必須是與總統職務有關,若非屬職務行為,如總統私人行為,就不能在豁免之範疇。
而羅伯茲,亦將豁免分為絕對與相對,即若屬總統絕對排他性之權力,如特赦令或發射核子彈,即屬絕對豁免,沒有任何例外。而若非屬總統專屬之職務行為,原則雖應豁免,但若能提出此等行為,會對國家造成立即且明顯之重大侵害,就排除於豁免權之外。故在對總統豁免權如此寬廣的解釋下,關於川普被起訴的聯邦犯罪,實毋庸等到川普上台,就注定無疾而終之結果。
惟即便有最高法院的背書,但因豁免權之範圍,不及於總統私人行為,故針對川普所涉及的封口費及商業詐欺等34項罪名,似就難免除刑事責任。尤其此等罪名,已在今年5月,由紐約陪審團全數判處有罪,只待法官進行量刑。惟此量刑宣告,恐因大選及聯邦最高法院判決之故,從7月延到9月、再延到11月底,正暴露司法受到政治風向嚴重干擾之窘境,也多少預示不可能重判之結果。
川普若想一勞永逸,可依據憲法第2條第2款之規定,對自己及當初參與國會暴動的支持者特赦。只是可能引來厚顏無恥的罵名,但以川普的人格特質,那又如何?(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教授兼系所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