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普、拜登都曾被換臉 高嘉瑜:DEEPFAKE是國安嚴重破洞 相關修法已在立院躺6年

跟騷法草案規範違反意願、使人心生畏怖的跟蹤騷擾行為,警政署統計每年高達8000件,卻仍缺乏有效的預防管制手段。(圖/flickr@English106)

有網紅利用AI變臉軟體,製作換發名人臉孔的不雅影片,民進黨立委高嘉瑜今日召開記者會表示,「若台灣敵對國家,利用軟體變造總統或官員談話,散布不實消息,將造成國安危機」,對此將提出修法,並進行通盤研議。

高嘉瑜指出,近年流行AI換臉技術APP,透過使用者將自己臉孔合成至電影、電視劇經典片段並化身為劇中主角,恐導致個資販售及盜用個資詐騙之疑慮。法務部及相關主管機關應針對DEEPFAKE可能造成的各種威脅進行通盤性研議,杜絕濫用個資所為的惡意犯罪。

AI變臉是國安問題

高嘉瑜表示,我國現行刑法體系難以因應新興科技對被害人所帶來之權利侵害,針對類似事件各罪法定刑度普遍不高,故犯罪預防之效果成效不彰。其中在偽造文書罪上,透過科技技術將特定人士臉部移植,難以構成偽造文書罪之要件。在妨害秘密罪上,透過科技技術將特定人士臉部移植,難以構成妨害秘密罪之要件。在妨害性自主罪上,透過科技技術將特定人士臉部移植,難以構成妨害性自主罪之要件。

高嘉瑜指出,縱使有構成相關刑法之要件,然而這些刑事責任主要都是告訴乃論,對於不知情的被害人毫無保護,故面臨舉證上之困難。高嘉瑜另外舉例,2020年美國總統大選時就有人使用DEEPFAKE技術讓拜登在記者專訪中睡著還打呼,川普與國務卿蓬佩奧則在抖音影片高唱「我愛你,中國」。

高嘉瑜指出,在未來倘若DEEPFAKE技術被中國等台灣的敵對勢力拿來利用,變造台灣總統或是其他重要政府官員的談話,用以散布不實資訊,將造成國安嚴重的破洞。

另外,今天民間團體也召開記者會,呼籲政府盡速通過《跟蹤騷擾防制法》!「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聯盟」指出,現行刑事程序中,犯罪受害人及其家屬往往乏人關心,若此時加害人跟蹤騷擾、威脅他們和解或撤告,極可能求助無門,盼府院盡快通過跟騷法,保障無辜民眾權益。

延宕六年仍未通過

自2015年婦團第一次提出雛形以來,跟騷法草案已在院會躺了6年。今年4月屏東通訊行女店員遭糾纏殺害後,跟蹤騷擾的問題浮上檯面。儘管行政院當時火速擬定草案送審,但未傾聽專家意見便匆促成案,讓條文內容多有爭議。原先行政院希望在該會期通過、並於年底前實施,計畫也因此成為泡影,至今跟騷法草案仍未三讀。

日前「換臉」風波讓跟騷法再度受到重視,由於草案規範範圍包括網路性騷擾,被認為是可能成功管制該案的條文之一。跟蹤、騷擾事件層出不窮,現行法律僅能事後處罰,卻無法提供事前的救助和預防,因而催生跟騷法。但為何草案仍懸而未決,尚未見到通過的一線曙光?

婦女威脅層出不窮

聯合國將跟蹤騷擾(Stalking)、家庭暴力和性侵害,列為全球婦女人身三大威脅,女性被害人及男性行為人比例均達八成,具發生率高、危險性高、恐懼性高及傷害性高等特徵。

根據警政署統計,台灣每年發生高達8000件跟蹤騷擾案件,而今年4月,屏東一名男子追求通訊行女店員不成,竟長期跟蹤騷擾,女店員不堪其擾聲請保護令卻未果,遭該男擄掠殺害,引發社會譁然,也促使政府正視跟騷法的制定。

涵蓋八種態樣卻定義模糊

政務委員羅秉成主導擬定政院版本草案送交立法院,規定八種態樣的跟蹤騷擾類型。草案第三條明定「跟蹤騷擾行為」,指以人員、車輛、工具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對特定人反覆或持續進行違反其意願且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使其心生畏怖,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

這八種態樣分別為:監視跟蹤、盯哨尾隨、網路或數位干擾、濫用資料偽造或冒用身分等,對象包括但不限於配偶、直系血親、同居親屬等人。

行政院通過的草案版本中規範的八種行為態樣,被認為有可能對換臉風波進行管制。(圖/行政院提供)

看似定義嚴謹,實則諸多文字模糊不清。民眾黨立委賴香伶指出,草案內文規範行為違反當事人意願方可處罰,但跟騷案件中未必有機會讓被害人表達其意願,也未必每件跟騷案都與性或性別有關。賴香伶建議,將此條修正為「無正當理由」,才能涵蓋各類騷擾態樣、並更加全面保護被害人。律師賴宜欣也比較日本《跟蹤行為等規制相關法律》(ストーカー行為等の規制等に関する法律),建議可參考行為人動機再做參酌,否則易在無意中引人入罪。

刑責、程序生爭議

草案中規定,若警方調查行為人確有跟蹤騷擾之犯罪嫌疑時,應給予書面告誡,兩年內再犯者,被害人可向法院聲請保護令,程序準用《家庭暴力防治法》,兩年為期並得展延。然而律師孫瑞蓮質疑,家防法中的保護令有緊急和通常、暫時三種,跟騷法草案中卻未區分,具體效力和程序是準用何者?這是立法院須進一步考量的部分。

跟騷案件屬告訴乃論,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30萬元以下罰金,若有凶器等危險物品則最高5年徒刑、50萬元以下罰金。然而刑罰量度也引發熱議,由於相關法律《性騷擾防治法》對強吻或襲臀、襲胸僅處2年以下徒刑,跟騷法罰則有過重爭議。且曾有警政署官員坦言,訂定3年徒刑是為符合《通訊保障及監察法》調閱通聯紀錄的門檻,讓立委痛斥太離譜。

另外,草案中納入「預防性羈押」也讓立委吵翻天。預防性羈押指若法官訊問行為人,認定其有再犯跟蹤騷擾或違反保護令之虞時得行羈押。民進黨立委莊瑞雄直言該條文有適法性問題:性騷法、家防法都沒納入了,何以跟騷法要納入「預防性羈押」?

即便通過也難以落實

律師呂秋遠也在臉書上發聲。他肯定跟騷法草案大方向正確,但也提醒人力不足、難以舉證的問題。他指出,法律通過後每年報案數量必然翻倍,警方是否具足夠人力應付?跟騷行為舉證困難,例如遭到跟監、隱藏號碼的來電或無聲電話者,經常難以認定、證明,也讓這部法案能否落實成為未知數。

如今換臉風波讓跟騷法進度再受關注,由於現行條文對此類型犯罪無法可管,至多只能適用妨害名譽和散布猥褻物品兩項2年以下徒刑之輕罪,讓社會轉而希冀跟騷法。草案內容規範涵蓋網路或數位方式性騷擾,對該類行案件或有規範作用,然而草案已經躺了六年,在通過之前還會有多少無辜民眾受害,或許是府院應審慎思考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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