幫派男成共諜刺探機密未得逞 判刑1年6月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30日電)林姓幫派男子因故潛逃到大陸遭吸收為共諜,涉唆使2人行賄公務員,刺探軍事機密未得逞,遭高檢署依國家情報工作法等罪起訴。高等法院今天依貪污的交付賄賂罪判刑1年6月。

林男之前因捲入竹聯幫會長遭凌虐致死案而潛逃中國大陸,遭吸收為共諜後,唆使2名公司股東行賄公務員,刺探軍事機密,但中方得知2名股東在台灣被逮,認為林男無利用價值遣送回台。林男在致死案獲不起訴處分確定。

台灣高等法院新聞資料指出,林姓男子在中國大陸認識一名綽號「阿皓」的男子,並於民國107年8月間向公司林姓股東表示,「阿皓」願意提供資金取得台灣軍事機關內部資料,林姓股東返台後告知另名張姓股東。

高院指出,張姓股東107年11月間,向台灣某情報工作單位一名公務員表示,願提供每個月新台幣3萬元報酬,要求公務員提供職務上秘密文件,也先後交付5萬元,但公務員因有所擔憂,屢屢推託。

判決指出,「阿皓」事後又提供林姓男子人民幣4萬5000元(約新台幣19萬9350元),預備未來賄賂使用,但因公務員心存疑慮,沒有交付秘密文件,林男等人刺探軍機未得逞。

新聞資料提及,林姓男子坦承犯行,觸犯多罪,包含修正前國家情報工作法違法刺探資訊未遂罪、刑法刺探國防機密未遂罪和貪污治罪條例的交付賄賂罪,三罪從重論處貪污治罪條例的交付賄賂罪。

高院合議庭考量,本案交付賄賂金額僅5萬元,但攸關國家安全,無法認定犯罪情節輕微,林男賄賂公務員,企圖使公務員違背職務提供秘密文件,刺探國防機密、國家情報資訊,罔顧國家安全,但林男自白犯行,依法減刑,也沒取得機密文件,犯後已繳回預備賄賂的款項,因此判刑1年6月,褫奪公權2年,沒收19萬9350元。

此外,張姓及林姓股東部分,分別被判3年、1年10月徒刑定讞,已入監服刑中。(編輯:方沛清)109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