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錄取考量種族背景 或被最高院推翻

基於平權法(Affirmative Action)的大學招生方式是存是廢,最高法院周一(31日)將開始審理。兩起涉及平權法案的訴訟均由非營利學生組織「學生公平入學」(Students for Fair Admissions,SFFA)發動,大法官將裁定挨告的哈佛大學(Harvard University)、教堂山北卡羅來納大學(University of North Carolina at Chapel Hill)招生過程考量學生族裔背景是否構成歧視而違憲。

保守派大法官居多數的情況下,最高法院可能推翻延續40年之久、大學招生時考慮族裔背景的慣例。

「學生公平入學」是由保守派維權人士布盧姆(Edward Blum)創辦,2014年對哈佛大學、教堂山北卡羅來納大學提告,指控學校招生過程歧視亞裔學生及白人學生,亞裔學生分數必須比其他族裔更高,才能擠進哈佛窄門。

「學生公平入學」主張,大學招生考慮種族背景的作法,違反美國憲法的平等保護條款(Equal Protection Clause),要求最高法院應推翻「格魯特訴波林格爾案」(Grutter v. Bollinger) 判例。哈佛大學則表示,學校政策沒有任何歧視,招生作法是為了讓校園具有多元化。

「學生公平入學」指控教堂山北卡羅來納大學招生手段歧視白人學生,兩起案件2014年雙雙敗訴,「學生公平入學」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訴。口頭辯論將於31日展開。

目前全美有九個州的公立大學,禁止招生過程考慮種族背景,包括加州、佛羅里達州、華盛頓州、亞利桑納州、喬治亞州、密西根州、內布拉斯加州、新罕布夏州、奧克拉荷馬州。加州大學(University of California,UC)1996年禁止旗下學校以平權措施做為招生衡量以來,加州公立大學競爭最激烈的柏克萊加大(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at Berkeley)、洛杉磯加大(UCLA),非洲裔及美洲原住民學生人數大減,減少幅度約有一半。

全國有色人種促進法律協會(NAACP)今夏在「非當事人意見陳述書」(Amicus Brief)中指出,「學生公平入學」企圖對1954年最高法院重大判例「布朗訴堪薩斯州托皮卡教育局案」(Brown v. the Board of Education of Topeka, Kan.)加入「修正主義者的解釋」(revisionist interpret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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