幸福人壽掏空案 鄧文聰3罪合併執行27年確定

(中央社記者蕭博文台北22日電)前幸福人壽董事長鄧文聰涉掏空案,被依2個保險法背信罪判刑10年、16年,洗錢判刑4年定讞。高院裁定3罪應執行27年,併科罰金8.5億元,案經最高法院駁回抗告確定。

全案起於,前最高法院檢察署特別偵查組起訴指出,幸福人壽前後任董事長黃正一、鄧文聰以投資名義,將公司資產搬到EFG銀行香港分行,供兩人質押借款,藉此掏空公司約130億元。

鄧文聰另以Novel Asia Limited公司名義,在香港渣打銀行開設帳戶,欺騙幸福人壽承辦人該帳戶為幸福人壽所有而匯入款項,再以該帳戶質押借款。

案經審理,鄧文聰因違背職務向渣打銀行質押借款,判刑10年,併科罰金3億5000萬元定讞,又因違背職務向EFG銀行質押借款,被依保險法判刑16年、洗錢罪判刑4年,併科罰金6億元定讞。

鄧文聰已在監執行,台灣高等檢察署向高院聲請針對鄧文聰所犯3罪,定應執行刑。

台灣高等法院裁定指出,依刑法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併合處罰。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

高院審酌,鄧文聰所犯2個保險法背信罪犯罪情節、侵害法益種類相類似,而3罪宣告刑合計為30年,其中最長徒刑為16年,依「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規定,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7年,併科罰金新台幣8億5000萬元。

鄧文聰不服高院裁定提起抗告,最高法院認為原裁定並無違誤,日前駁回抗告,鄧文聰3罪應執行27年,併科罰金8億5000萬元確定。(編輯:張銘坤)1100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