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園長之子被控指侵女童 南檢「查無事證不起訴」

某幼兒園長兒子日前被控指侵女童,台南地檢署給予不起訴。(示意圖,翻攝自unsplash)
某幼兒園長兒子日前被控指侵女童,台南地檢署給予不起訴。(示意圖,翻攝自unsplash)

台南市南區某幼兒園的園長兒子日前被指控,在今年7至8月間涉嫌指侵1名未滿3歲女童,並拍下猥褻照片。經台南地檢署偵辦後,認定未有證據顯示犯案,決定不起訴;台南市教育局也認定,性侵猥褻行為不成立。

據《自由時報》報導,該名園長兒子受訪時表示,1年去幼兒園不到5次,且多為前往頂樓佛堂拜拜,時間都在小朋友午休或放學後,並不認識這名女童。網路不實傳言經媒體報導後,對他造成困擾,工作上受到限制,如今才逐漸恢復。隨著檢察官和教育局釐清並還他清白,盼幼補教同業停止渲染烏龍案,否則將採取法律行動。

檢方表示,調查過程中兩度傳訊女童及其母親到庭,但女童未能描述案發過程,查扣被告手機進行數位採證,也未發現與本案相關事證,勞工育樂中心的監視器影片已超過保存期限,幼兒園在8月5日至19日的監視畫面中,也未見被告進出幼兒園。

此外,3位幼兒園教保員皆表示該女童不認識被告,在7月的勞工育樂中心活動彩排時,未見被告,而在活動當天被告帶飲料、零食前來,也都是交給教保員再發放給學童。經驗傷報告顯示,女童除右小指有抓傷外,身體與下體均無明顯外傷,並無證據顯示被告有猥褻女童或拍攝性影像行為,難對被告做不利認定。

對此,律師施志遠表示,網路世界固然有言論自由,但若僅依片面消息,在網路上大加撻伐、詆毀他人,損及被陳述人社會人格評價,不僅涉及《刑法》加重誹謗罪,也可能因構成《民法》侵權行為,需擔負賠償責任,在網路上的發言,切莫無端跟風、恣意妄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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