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府城廣角鏡 〉蔡系大法官是釋憲擁護部隊(下)

蔡總統提名的四位大法官人選偏綠色彩鮮明。(中央社)
蔡總統提名的四位大法官人選偏綠色彩鮮明。(中央社)

吳威志

又更早於一0七年十月司法院宣布針對當時監察院(未經蔡總統改組前)所提聲請釋憲的《不當黨產條例》召開說明會,問題是,業已經過一年半了;最後蔡系大法官在會後還是決議監察院不符合受理規定。除此,引發議論的釋憲案尚有「卸任大法官得否隔屆再被提名為院長的爭議」、「支持同性婚姻而宣告民法違憲的爭議」等,都能看出蔡總統任命色彩鮮明的大法官,有了過多為政治服務的痕跡。

最特別還有《不當黨產條例》引發的違憲論述已讓社會動盪不安,更讓民眾對憲法保障人民的財產權、結社權、訴訟權產生侵害人權、憲法原則的極度疑慮。職司釋憲機關的司法院竟連「受理」的機會也沒有!要不是非受蔡總統提名的湯德宗等五位大法官提出措詞強硬的不同意見書,質疑「對受理聲請到底顧慮什麼,竟用洪荒之力決議不受理」稍維風骨!否則更凸顯蔡系大法官為執政黨護航的不當形象。

事實上,司法院大法官人選職司釋憲,本應有更多憲法層次的辯論,尤其敢於挑戰立法院制定的法律是否合憲,是否破壞憲政體制?而非為了通過立法院同意權而默不作聲!畢竟維護司法獨立才是大法官的條件。憲法第一七一條第一項規定「法律與憲法牴觸者無效。」及第二項規定「法律與憲法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由司法院解釋之。」據此一當立法院少數黨聯合聲請釋憲,大法官應先考量,適用第一項無效而暫緩實施新法,接著才引例外第二項受理解釋;否則司法院難不成變為不當或違憲立法的保護傘!

許多討論以為國家設定的大法官提名機制,就是憲政賦予選出的總統職權,所以不能期待一位綠色總統,挑選的大法官是非綠色的。殊不知憲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總統統率全國陸海空軍。」及第三十七條規定「總統依法公布法律」及許多條文都屬「形式職權」;因為總統不可以擅自指派軍隊、不可以擅自更改法律而公布!尤其後者必須基於三權分立遵循憲法立法權的運作,即使總統也不可斷然否決立法,過問立法委員之產生。同理可證,做為憲政獨立機關的「司法院」、「考試院」、「監察院」怎可讓總統直接進行權力的干涉?尤其提名主管人員更是憲法要避免之事!

我國《憲法》與增修條文明定總統是國家元首,釋字第六二七號也說「總統在憲法及憲法增修條文所賦予之行政權的範圍內為最高行政首長」;如此高度政治化的總統,憲法怎麼可能放任總統擁有司法、考試、監察三院首長、委員的人事提名權?前司法院副院長蘇永欽針對大法官選任制度就認為「修正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二十九條同意門檻為三分之二特別多數,才有可能控制總統的偏食」。當然除了「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的修正外,亦可訂立一部「總統職權行使法」以形式職權去限制總統應尊重各獨立機關與「五權分立」憲政原則。然而如今要居立法院多數的民進黨自廢武功談何容易!

所以,即使無法順利修法立法,也應學習英國內閣制由國會成立「選任委員會」依據民意席次比例分配獨立機關成員,名單僅交國王以國家名義公布而已,否則將導致國家領導人以太上皇獨攬各院大權!此非現代民主憲政的體制與秩序!

(作者為國立雲林科技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教授、中華人權協會副理事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