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國棟、陳超明羈押抗告駁回理由

記者楊佩琪/台北報導

台北地方法院審理立委收賄案,22日經立法院同意後,將現任立委陳超明廖國棟及蘇震清裁定羈押禁見。陳超明及廖國棟於25日提起抗告,高等法院28日裁定駁回,且不得再抗告,亦即2人得蹲看守所2個月。根據駁回理由,主要在於雖然白手套郭克銘當庭全部認罪,但其本意、動機可議,無法排除仍有串供滅證之虞。

廖國棟與陳超明確定繼續在台北看守所裡羈押禁見。(資料照/記者楊佩琪攝)
廖國棟與陳超明確定繼續在台北看守所裡羈押禁見。(資料照/記者楊佩琪攝)

陳超明與廖國棟2人的抗告主張皆強調,擔任白手套的是知管理顧問公司負責人郭克銘,在檢方起訴移審北院時,全數認罪,沒有串供滅證之虞。而武漢肺炎(COVID-19、新冠肺炎)疫情關係,入出境管理嚴格,又身為須為民服務的立委身分,加上考量年齡、家庭等條件,時在也沒有逃亡的理由與必要。

另2人在移審庭時便都強調,雖然檢調搜索、羈押時間並非立法院開議期間,但9月18日已經開議,按《憲法》增修條文,應立即釋放,但北院卻押2人在候審室等待立法院許可,程序上已有違誤。

不過高等法院認為,從案件自北檢移審北院,到北院函詢立法院,獲得立院同意羈押的回覆,再以最快之速度向廖國棟諭知立院回覆結果,程序上都能按相關規定及時處理,並無違誤。

雖然郭克銘坦承犯罪,但偵辦期間否認,移審庭第一次開庭時也僅承認客觀事實,其餘不認,到了移審庭第二次開庭又突然全部認罪,其真意為何仍有待確認,也難認被告2人與郭克銘的串供滅證之虞已經消滅。況且全案在北院尚未進行證人交互詰問等實質調查證據程序,在相關證據調查進行到一定程度前,還有羈押的必要。

因廖國棟、陳超明涉犯為貪汙治罪條例法定最輕本刑7年以上重罪,2人身為立法委員,有相當資力、人脈,為規避刑責,難認無逃亡之虞,因此抗告駁回且不得再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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