廠場工會設立爭議 憲法法庭今交鋒

▲憲法法庭(圖/NOWnews資料照,記者潘千詩攝)
▲憲法法庭(圖/NOWnews資料照,記者潘千詩攝)

[NOWnews今日新聞]《成立廠場企業工會案》憲法法庭今(21)日開庭辯論,勞動部主張,廠場工會若無門檻限制,恐現「勞勞相爭」,將讓雇主以拖待變,妨礙勞資協商,認為《工會法施行細則》相關規定沒有違憲。

華航員工朱梅雪等人,2014年間成立「華航修護工廠企業工會」,但華航企業工會不服,以利害關係人身分提起訴願並成功撤銷原處分。朱等人提行政訴訟,但敗訴確定,因此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主張《工會法施行細則》第2條第1項、第2項違憲;有相同問題的漢翔沙鹿廠企業工會也提出聲請。

憲法法庭將2案併案,並於21日開庭辯論。2大工會主張,施行細則限制勞工僅得於辦理工廠登記且具備獨立人事、預算、會計等三要件之廠場,始得組織廠場企業工會,已干預結社自由;且三要件涉及雇主經營商業決定,規定使得勞工得否組織廠場工會的可能性完全繫於資方,即使法院也深受此僵化要件限制,難為不同判斷。

勞動部主張,勞動三權包括:勞動結社、團體交涉及爭議權,三者密不可分,應由系爭規定可否合併發揮勞動三權來綜合判斷其合憲性。系爭規定是為了有效實踐勞工團體協商及爭議,避免廠場企業工會林立,產生「勞勞相爭」的現象,因此藉由《工會法》第6條第1項第1款設置框架性規定,再以施行細則填補。

勞動部指出,由立法沿革觀察,在2011年修正《工會法》以前,廠場工會就以產業工會的形式存在;2011年修正《工會法》只是使要件更為明確。此外,工會設立的寬嚴必須同步考量我國獨有的「法定會務假」、企業工會的法定同意權、法定代表權等配套;系爭規定並無違反法律保留原則、法律明確性原則、比例原則,屬合憲。

專家學者郭玲惠認為,當工會組織之獨立性全然受制於資方,導致影響組織自主時,對於組織工會之限制就會違反比例原則。

辯論歷時2小時,審判長許宗力宣示辯論終結,3個月內宣示判決,必要時得延長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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