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誤撥付急難救助金遭記過 衛福部科員求撤敗訴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2日電)衛福部認定黃姓女科員延誤撥付民眾申請的急難救助金,辦理公文及人民申請案逾期多,記過1次。她提告請求撤銷敗訴,提上訴後,因未委任律師,法院裁定駁回。可抗告。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指出,衛福部派駐中部辦公室的黃姓女科員,負責社會福利案件的補助及急難救助等業務,民國110年女科員核予于姓民眾新台幣1萬元的急難救助金,因于姓民眾遲未收到匯款,詢問案件進度,女科員都找理由推拖,于姓民眾透過部長信箱陳情,反映女科員態度不佳影響民眾觀感。女科員另被王姓民眾檢舉,反映女科員面對民眾來電態度惡劣。

衛福部調查後認定,黃女延誤撥付民眾申請的急難救助金,且與民眾回應的電話禮貌有損衛福部為民服務形象,另經統計發現黃女從109年至110年間,辦理公文及人民申請案件共計逾期54件、418天,雖經主管促其注意檢討改進,仍未見改善,將黃女記過1次懲處。

黃女不服記過處分,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她主張承辦急難救助補助案已逾20年,已呈「過勞死」心態,後來疫情興起,民眾申請及陳情案件大增,她仍任勞任怨辦理業務,被檢舉電話應答態度惡劣也是受到誤會。

法院審理後認為,黃女公文處理逾期嚴重,行政怠惰,且延誤撥付民眾申請的急難救助金,損害政策目的,違反公務倫理,接聽民眾電話經民眾來信檢舉態度惡劣,嚴重有損衛福部為民服務形象,判決黃女敗訴。

黃女不服提起上訴,但未於上訴狀內提出委任律師,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要她收受裁定7天內補正,但她逾期未補正。法院認定她上訴不合法,日前裁定駁回。(編輯:李錫璋)1120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