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法》修法通過 建物耐震補強未改善最重可罰30萬元

行政院會今通過建築法》第77條之1修正草案,明定既有建物構造安全不符現行規定,經限期未改善者,最重可處30萬元罰鍰。(本報資料照)
行政院會今通過建築法》第77條之1修正草案,明定既有建物構造安全不符現行規定,經限期未改善者,最重可處30萬元罰鍰。(本報資料照)

為強化既有建築物耐震安全,行政院會今通過《建築法》第77條之1修正草案,新增原有合法建築物「構造」安全不符現行規定,經評估檢查應改善者,將強制要求改善及補強,屆期未改善者,可處6萬至30萬元罰鍰,並得連續處罰,以確保國人居住安全。

內政部指出,依「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凡1999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建照的特定用途建築物,包括旅館、醫院、百貨公司、學校、商場、量販店等,樓地板面積累計達1000平方公尺以上且單一所有權者,均強制辦理耐震能力評估檢查及申報。

不過,現行《建築法》第77條之1,僅規範供公眾使用等合法建築物的「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不符現行規定者,政府可視情形令其改善或改變其他用途,但卻未對辦理耐震能力評估檢查不合格者,加以規範。因此,此次修法新增「構造」安全部分,強制構造安全不符現行規定,應予以改善。

內政部表示,未來將加強與立法院朝野黨團溝通協調,期能早日完成修法作業,以守護國人生命財產安全及居住品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