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餐廳標價與店內一致 foodpanda遭公平會重罰200萬

台灣外送平台富胖達股份有限公司(foodpanda)因限制合作餐廳,在平台刊登價格必須與實際店內價格一致,且合作餐廳不得拒絕「顧客自取」訂單,公平會審議認定,此舉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0條第5款規定,除了命令停止違法行為,並處200萬元罰鍰。

公平會調查,foodpanda限制合作餐廳標示價格,必須店內價格相同,確保foodpanda刊登的價格不會比其它平台貴,間接削弱其他外送平臺與其競爭的能力,餐廳卻無法反映不同管道的差異成本,使得餐廳內用的顧客可能被迫分攤外送平台訂餐顧客的平台抽成。

公平會指出,foodpanda限制餐廳不得拒絕「顧客自取」訂單,由於透過「顧客自取」訂餐的消費者,大多屬於餐廳原本的顧客,餐廳必須面臨與平臺上的自己競爭,還要額外支付foodpanda佣金抽成,產生限制競爭效果,有違反公平交易法疑慮。(圖:foodpanda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