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化事實審功能 立院初審民事訴訟法納專家參與

(中央社記者王揚宇台北18日電)為強化事實審功能等,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未來法院審理事件涉及專業領域,認為有必要時,得徵詢當事人意見後,以裁定選任專業委員參與訴訟程序。

不過,針對法院審理事件,關於法令的適用涉及法的續造、具有原則上重要性或有其他法律爭議時,是否得以裁定選任從事該學術研究之人或其他法律專家等條文,因在場立委與官員意見不一,無法達成共識,因此保留。全案須交由黨團協商。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天併案審查司法院、民進黨立委蔡易餘所提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案,司法院秘書長林輝煌等人列席報告並備質詢。

林輝煌指出,為落實司改國是會議關於型塑民事訴訟第一審為堅強事實審、第二審為嚴格續審制,以建構金字塔型訴訟結構的基礎,因此本次修法增訂專家參與訴訟及計畫審理制度,希望引進專家協助法院妥速審理,加強計畫審理提升訴訟效能,並改革第二審上訴程式要件等。

初審通過條文規定,法院審理事件涉及專業領域,認有必要時,得於徵詢當事人意見後,以裁定選任就該領域有特別學識經驗之人為專業委員,參與訴訟程序。

此外,初審通過條文明定,專業委員的說明,除經兩造同意者外,不得作為認定事實的證據;專業委員執行職務,得請求日費、旅費及相當的報酬,並由國庫負擔。

為保障當事人請求迅速審判及程序公正的權利,並讓司法資源有效運用;初審通過條文規定,法院及當事人為實現公正、迅速及經濟的審理,應有計畫進行訴訟程序,而法院認訴訟事件的案情繁雜,或因其他必要情形,得與兩造商定審理計畫。

關於審理計畫內容,初審通過條文規定,應訂定整理事實上及證據上爭點的期間、訊問證人及當事人本人的期間、言詞辯論終結及宣示判決的預定時期;此外,審理計畫,得訂定就特定事項提出攻擊或防禦方法的期間,及其他有計畫進行訴訟程序必要的事項。(編輯:黃國倫)1101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