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推《數位中介法》?學者:言論自由及本土網路業者遭受衝擊

強推《數位中介法》?學者:言論自由及本土網路業者遭受衝擊
強推《數位中介法》?學者:言論自由及本土網路業者遭受衝擊

【愛傳媒特約記者陳冠宇報導】《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即將立法,衝擊的可能不只是業者,還包括一般民眾!國家政策基金會永續發展組今(17)日召開「網路言論自由不再?《數位中介法》變成業者緊箍咒?」座談會,針對NCC提出的《數位中介服務法》引發的後續議題進行討論。

國政會永續發展組召集人陳宜民表示,隨著NCC提出《數位中介服務法》以及本月底就要成立的數位發展部,可見執政黨在數位治理方面著墨不少。但是,《數位中介法》引發了很多爭議,像是五大規範主體的部分,特別是對指定線上平台服務提供者的規範讓外界有很多疑慮。

陳宜民指出,執政黨是不是藉由打擊假消息之名,進行貼標籤之實?他質疑,如果只是為了打假消息,法案的理想性是否存在,網路言論自由也令人堪憂。NCC要花25億成立專責機構,又賦予這個機構很多權力去定義規範假消息,在不透明也不公開的狀況下,可能造成寒蟬效應。

臺灣藝術大學廣播電視學系賴祥蔚教授特別指出,NCC仿效歐盟DSA採用人口十分之一的有效使用者作為「指定大型平台業者」的定義,但是歐盟真正要管制的是境外的網路巨擘,將十分之一人口的標準搬到台灣來,230萬的基準就會讓很多中小型網路媒體都受到限制,即便法規形式一樣,但內容及影響層面卻完全不同,反而是本土網路業者會遭到衝擊。他也強調,過去有案例顯示出,法院處理金融不實訊息的認定要五年,那根據中介法的規定,難道業者跟行政單位的認定能力比司法體系還強嗎?如果擔心連帶責任,網路業者可能接到檢舉就直接下架,這可能就會造成寒蟬效應。

元智大學資訊管理系教授周韻采指出,這個草案一出來,各界就有很多的討論。不過,雖然有些立委主張應該要拒審這個法案,但周韻采認為還是要審,只是同樣一個帽子,應該要裝不同的內容。

周韻采強調,因為目前這些數位平台都沒有一個規範,表面上好像沒有中介法就不會對言論自由造成侵害,但其實目前的刑事訴訟法、社違法都已經對業者有限制,如果內容有違法,業者還是必須要下架,然後業者也接受檢舉。過去有些不容於當權者的言論也常因為被檢舉而被停權,被停權之後也沒有申訴的管道,對於境外媒體。所以,在沒有《數位中介服務法》之前,政府還是能進行言論控制,但是一般民眾的權益卻沒有相對的保障機制。她認為,應該透過立法與修法,讓使用者得到更多的保護。

她認為,像是資訊限制令本身,限制的時間過長,應該要將時間大幅縮短,再來像是行使緊急限制令的條件,也必須要非常的嚴苛,要很明確,才能阻止主管機關的濫權或擴權。因為,限制令的警語必須非常中立,這些原則都應該要入法。此外,也必須引用國家賠償的精神入法,一旦之後發現這是政府的誤植而非假新聞,這時就要有當事人的損害賠償制度,包括通報的機關、通報的公務員都要負擔一定的賠償責任,如此才能避免公務員的濫權。

周韻采也強調,如果專責機構有必要,應該是要由業者成立自律公會,讓他們有準司法權,而不是只有資訊揭露、道德勸說,無法讓平台達到自律的效果。最後,這個法要讓使用者能比照歐盟拒絕以個人資訊做為廣告的投放、推播,所以對於消費者的保護的資訊揭露沒有明文禁止,也沒有相關的罰則。還有,關於媒體分潤的問題也沒有提及,如果沒有相關規範,要如何確保產製內容的媒體能有優質的環境?

前NCC委員、清華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副教授翁曉玲認為,《數位中介法》和之前的法律最大的不同,是因為他有罰則,某種程度是可以說是NCC加強了對於平台業者的管制,但從宏觀來看,但看不到政府對網路治理的中心思想是什麼,到底是要好好管理這些平台業者,還是大的平台業者管不到,只能針對這些小型平台?然後把這些小的平台業者全部一網打盡。

翁曉玲強調,這個法是要強調對於平台業者的問責機制,基本上應該是不分平台業者的大小才是,一律都要負起資訊揭露及透明度的責任才是,當然法裡面也有針對比較大的平台、用戶230萬以上課以額外的責任,但以歐盟來看,是要求4500萬以上用戶才算是超大平台,而不是去管一些小的平台,所以很清楚的,歐盟是針對Youtube、臉書等才管,而我們卻是大小平台都要管,將來實施後,可能會影響到台灣數位經濟的發展。

翁曉玲認為,歐盟的資訊服務法是針對想要管制的資訊類型,譬如說是對於仇恨的言論、暴力的言論等,或是說對於兒少廣告的管制等,可是在台灣的中介法只有針對可疑、違法的資訊,這樣涵蓋的面向就會非常的廣,顯見NCC中介法缺乏中心思想。歐盟的數位服務法對線下是非法的,線上也違法,不管線上、線下,歐盟處理的模式是一致的,但我們的中介法也是要達到這樣的目的嗎?

翁曉玲強調《數位中介服務法》比較有趣的地方是看起來像是要保護言論自由,所以對於行政機關將網路上的某些言論認定為違法、下架,但程序上還是要透過法官去發佈緊急限制令,想要透過這樣的方式凸顯出政府保障言論自由的精神,可是這樣的作法比較像是核發通訊監察書。但是核發通訊監察書的比例相當高,這樣中介法就會像是過個水、背書一樣,對於言論自由的保障並無實質的意義,翁曉玲不認為有必要再透過法院核發。

政治大學法學院廖元豪副教授表示,「言論自由」是憲法保障的基本人權,而網路平台是言論自由表示的主要通路之一,所以網路平台的自由非常重要,若是民眾討論政治就可能「被關注」,將導致民眾對公共事務關注的萎縮,一如大陸控制人民對公共事務的討論,或者若是討論食安就被移送法院,會對其他公共討論造成負面的示範效果,間接箝制言論自由,造成寒蟬效應,「如果心裡有疑慮,這個空間就不自由。」

廖元豪指出,雖然大家對假消息與仇恨消息等感到不滿意,但是卻不能藉此打壓,尤其不能讓政府直接決定誰是對的,言論自由的第一步,就是不要信任「由政府管理的內容。」他認為,應該是由業者自主組成公會,自律管理假消息與仇恨消息會是比較好的做法,中介法不能變成認知戰的前峰。

廖元豪表示,台灣憲法上的言論自由可能比歐盟的標準還高,可能接近美國。以大法官806號解釋來看,如果要管理內容應該是要在「別無他法」的前提下,且政府要負舉證責任。他認為,中介法的下架機制幾乎類似「事前審查」,因為就算訊息已上架,但對於尚未接收到訊息的使用者來說,都是「事前」,大法官744號對於事前限制也要求要以「最嚴格」的標準訂定,而不是像中介法第18條,甚至將是事前認定的權利交給行政機關做加註警語的權力。他認為,自律是最好的選項。

同樣也是前NCC委員的世新大學廣播電視電影學系副教授何吉森表示,對於社群平台的法案可能是有需要的,但是法案必須更為謹慎,而且需要與業者建立從下而上的網路治理形式。他表示,即將成立的數發部對中介法應該要有所表示,數位經濟治理也必須被納入,以及業者如何提供且建立使用者資料庫,作為主管機關數位治理的參考依據。

何吉森認為,NCC應該要了解業者願意承擔多少責任,要如何落實,而歐盟DSA要求業者提供資料庫,但中介法卻不敢碰觸,對業者不敢要求,這並不是聰明管制(smart regulator)的作法。他進一步指出,專責機構的執行業務甚至觸及新聞品質及自律標章,這都是準行政法人的公財團法人的認定,這些並不必要。

立委李德維表示,不希望這個法變成數位黨產法,未來將在立法院新會期好好審理此案。立委吳怡玎也表示,中介法草案對於內容的認定甚至觸及「公共對話」及「選舉程序」,她憂心中介法會加速網路言論被下架的情況,對言論自由產生負面影響。

國政會永續組副研究員褚瑞婷表示,NCC目前所屬財團法人的董事是由法人自行遴選後報請NCC同意,董事長也是由董事互相推舉而成,並非像中介法專責機構將人事權的遴選派任都交由NCC決定,而兩個財團法人的年度預算也只有1.6億,甚至於需NCC挹注,顯見NCC要提撥25億成立專責機構實在不合理。

陳宜民總結表示,NCC雖然想要打擊假消息,但草案爭議太多,又缺乏各部會的橫向聯繫,政治目的太過明顯,最後可能會阻礙中小型數位經濟的發展,整個草案還有太多可以檢討的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