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銀案財政部上訴 台新金:以和為貴

(中央社記者田裕斌台北12日電)財政部今天針對彰銀案提起上訴,台新金控以6點聲明回應,財政部與台新金間存有繼續性的契約關係,已經過台北地方法院及高等法院確認,希望雙方以和為貴。

台新金針對財政部提出上訴有6點聲明如下:

1.為什麼財政部對地院及高院的判決視若無睹?財政部和台新金間存有繼續性的契約關係,經台北地院及台灣高等法院判決確認在案;行政院長說:「彰銀經營權爭議由法官決定」,財政部為何不尊重地院3位法官及高院3位法官認定?

2.高院已詳細說明契約有效的理由。判決中記載:2005年的公告及公函「全部由財政部設計架構,不是台新金以威脅、利誘等不當手段強迫財政部締結」,甚至「彰銀在台新金主導經營權後,財務結構已大幅改善,創造彰銀、股東及員工三贏局面,財政部身為彰銀第二大股東亦蒙其利。基於股東自治原則及契約自由原則,應認系爭契約為有效」。

尤其,「財政部在契約成立並履行9年後,才抗辯契約是無效表決權拘束契約,實在違反誠信原則,並造成政府失信於民的惡例,自不可取」;因此,財政部以和2005年契約內容不同的「表決權拘束契約無效」作為理由,上訴第三審法院,實乃浪費人民公帑之舉。

3.財政部主張:依2003年立法院的附帶決議,不能支持民股;但立法院附帶決議對行政部門並無拘束力;若2003年已有確實不能執行的情事,為何財政部仍在2005年設計此國際公開標並允諾支持得標人,豈非政府故意詐騙當時的投資人?

4.彰銀的業績如何,並非財政部可以奪取彰銀經營權的理由;依2005年契約,只要「台新金仍是彰銀最大股東」,財政部即應支持台新金取得彰銀經營權,況且自2014年股東臨時會後財政部開始主導彰銀經營權後,彰銀的股東權益報酬率(ROE)自9.41%降至去年的9.05%、淨提存增加、壞帳比率亦增加。

5.雖然民事訴訟有三審程序,但「和解」是民法第736條所明定,且為民事訴訟法第377條所鼓勵;財政部應展現政府愛民親民的風範,和台新金進行和解,嘉惠彰銀及台新金控40多萬股東的權益。

6.台新金再次籲請財政部,請勿藉由公股行庫加碼彰銀或徵求委託書的方式,與民間投資人爭奪民營公司的經營權,以免違法違憲,且貽笑國際。1060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