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王光祿持槍狩獵釋憲 大法官宣告「部分違憲」

布農族獵人王光祿2013年持「非自製獵槍」狩獵保育類動物長鬃山羊和山羌,事後被依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與「野生動物保育法」判刑3年6月,引爆原住民狩獵文化與現行法律衝突。王光祿聲請釋憲,大法官今(7)日做出釋字第803號解釋,宣告「部分違憲」。王光祿因此無法由此解釋獲得救濟,除表示遺憾,也強調「我當然會繼續狩獵」!

大法官釋字第803號解釋,「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第2條第3款「自製獵槍」的定義規定,沒有保障原住民能安全從事合法狩獵活動,違反憲法保障人民生命權、身體權及原住民從事狩獵活動的文化權利的意旨,有關機關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2年內,儘速檢討修正。

此外,「原住民族基於傳統文化及祭儀需要獵捕宰殺利用野生動物管理辦法」第4條第3項有關「非定期性」獵捕活動的申請期限與程序規定部分、第4條第4項第4款規定申請書應載明「獵捕動物之種類、數量」部分,也違反憲法的比例原則,應不再適用。其餘《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野生動物保育法》現有規定則均合憲,司法院長許宗力直言,狩獵是原住民的重要傳統,原住民文化應受到保障,但狩獵的權利也將兼顧野生動物保護。(圖:司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