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自強冤獄16年獲賠2812萬元!盤點歷來前三高冤獄賠償紀錄

22年前徐自強涉犯綁架撕票案、在漫長的審判過程中法院曾七度判處他死刑、兩次的無期徒刑,纏訟21年之久,徐自強終於在去年的更九審中駁回高檢署上訴,獲判無罪定讞。

 

上個月徐自強也向高院提起刑事補償聲請案,主張自己遭不當管押5624天,以每日最高額五千元來計算,求償共2814萬元,而高院也認定當年警方違法取供有疏失,今日裁准須補償2812萬元,創下司法史上刑事補償金額次高紀錄。

 

江國慶(賠償金額為1億318萬5000元)

 

「江國慶案」是台灣歷史上相當出名的一樁冤案,1996年空軍作戰司令部發生震驚社會的謝姓女童姦殺命案,當時上兵江國慶遭刑求逼供,江國慶被以軍法判處死刑,並於1997年8月執行槍決。

 

由於江國慶遭刑求,本案審判過程出現瑕疵,全案於2011年翻案,事後軍事法院改判江國慶無罪,軍事法院也決定賠償江國慶1億318萬5000元,為台灣司法史上最高刑事補償金額。

 

黃志成(賠償金額為1693萬元)

 

前台南市教育局社教課長陳震鑾於78年遭人強盜殺害,主嫌方啟鈞、張憲全落網後被判死刑,而兩人在伏法前聲稱黃志成為共犯,黃志成因而遭收押,並八度被判死刑,羈押長達三千三百八十六天,但除了同案被告的口供之外,無其他證據證明黃志成涉案,2003年高等法院改判黃志成無罪,並於2006年確定補償黃志成1693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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