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阿姆斯壯誹謗案的逆轉 談假新聞的管制疑義

從阿姆斯壯誹謗罪的逆轉,就不得不讓人思考,若要求記者必須查證消息來源,必須達於毋庸置疑之程度,才能免除法律責任,既是對言論與新聞自由的嚴重戕害,更可能使諸多的弊案因此被掩蓋。圖/取自阿姆斯壯臉書
從阿姆斯壯誹謗罪的逆轉,就不得不讓人思考,若要求記者必須查證消息來源,必須達於毋庸置疑之程度,才能免除法律責任,既是對言論與新聞自由的嚴重戕害,更可能使諸多的弊案因此被掩蓋。圖/取自阿姆斯壯臉書


由於社群網站,已經逐漸取代傳統媒體,而成為人們吸收資訊的最主要管道,因此,所謂假新聞的處理,無論在國內或國外,都成為一個相當重要的議題。只是不管是社群網站平台,或者是國家,在面對此等問題,都必須相當小心與謹慎,以免觸及言論自由保障的核心。這可從纏訟多時,且至2018年,才算達成和解的著名車手阿姆斯壯(Lance Armstrong)之誹謗案,看出一些端倪。

自由車手阿姆斯壯,曾史無前例,也可能是後繼無人的拿下七次環法自由車賽冠軍,更因抗癌成功而能繼續參與比賽奪冠,並成立抗癌基金會,致為人所津津樂道。只是在如此有如神一般的光環下,職業自由車手使用禁藥的傳聞,也一直糾纏著阿姆斯壯。而長期關注自由車選手濫用藥物的泰晤士報(Times)記者華許(David Walsh),也開始追縱阿姆斯壯是否使用禁藥的疑雲,並於2004,以機密(La Confidentiel)為標題,於星期泰晤士報(The Sunday Times)報導整個調查結果,而引發震撼。如日中天的阿姆斯壯,自然不能容忍,就在英國,連帶對泰晤士報及華許提起誹謗的求償訴訟。

英國的誹謗法

由於英國的誹謗法,雖明文被告若能證明所誹謗之事為真,是可以免除法律責任。只是華許所能掌握的所謂證據,要非是二手或三手傳播的傳聞證據,就是為保護新聞來源,致無法傳目擊者出庭。更重要的是,阿姆斯壯的尿液,從未被檢驗出陽性反應,致使泰晤士報與華許,處於挨打的絕對劣勢。

尤其,同屬判例法系的美國,早在1964年的蘇立文案(New York Times Co. v. Sullivan),針對誹謗的究責,就建立了真實惡意(actual malice)原則,即行為人雖無法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有相當理由確認為真實,即非屬惡意,就無庸擔負誹謗之法律責任。但英國的誹謗法裡,卻從未有過相類似原則的建立 ,被告也就因無法證明所報導之事為真,因此落得敗訴下場,包括賠償金額、訴訟費用與律師費,共付出了百萬美金,更被原告方貶為有如八卦報紙的地位。這對泰晤士報來說,顯然比有形的金錢賠償,傷害來得更大,阿姆斯壯也藉由此訴訟,來消彌雜音,也有效嚇阻了用藥傳聞的繼續擴散。

只是在阿姆斯壯於2005年退休之後,其隊友因奪得環法車賽冠軍,卻因驗出陽性反應而失去一切,就出面作證阿姆斯壯,既有用藥,更曾嚴厲威脅其他想對其不利指控的自由車選手,種種的惡行惡狀,促使美國反禁藥協會(USADA)進行調查,並於2012年做出兩百多頁的報告,證實阿姆斯壯用藥之事實,七座冠軍也因此被取消。

從神的地位掉入凡間

而阿姆斯壯從神的地位掉入凡間,甚至是地獄的過程,後來也被拍成電影,即「是誰在造神」,其內容之取材,就是來自於當初被阿姆斯壯指控誹謗的記者華許,所著的「七宗罪」。而泰晤士報及華許,被貼上八卦與造謠的標籤,也因此被洗清,並反過來對阿姆斯壯求償,正義算是得到了伸張。

而從阿姆斯壯誹謗罪的逆轉,就不得不讓人思考一個個問題,即若要求記者必須查證消息來源,必須達於毋庸置疑之程度,才能免除法律責任,就可能使有權有勢者,藉由興訟來恐嚇,致使記者有所顧忌,並產生自我噤聲的寒蟬效果,既是對言論與新聞自由的嚴重戕害,更可能使諸多的弊案因此被掩蓋。試想,要非有伍華德(Robertshur Woodward)與伯斯坦(Carl Bernstein),這樣的記者對水門案的窮追不捨,不可一世的尼克森總統,就不可能下台。

也因此之故,我國大法官於釋字第509號解釋,即沿襲美國法的真實惡意原則來限縮誹謗罪處罰之範疇,作為給言論自由最大的保障。甚且,在真、假難辨的網路時代,除非有人能如上帝般的聰明睿智,致能絕對無疑的判斷真、假,否則,任何想管理,甚或處罰假新聞的法律規範與作法,都不免落入箝制言論自由的質疑。

(轉載自民報/吳景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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