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國國家科學院聲明 德國能源轉型2030:歐洲碳中和路徑

德國國家科學院聲明 德國能源轉型2030:歐洲碳中和路徑

2020年08月17日 轉載自台大風險社會與政策研究中心;陳喬琪 編譯 轉載自台大風險社會與政策研究中心;陳喬琪 編譯

此份聲明是趁著德國將接任歐盟理事會(EU Council)輪值主席國之際,表明德國及歐盟國家應使用其政治資本(Political capital),推動歐盟集體實現碳中和目標的可能途徑方式。本聲明側重於關鍵的能源政策,也是德國國家科學院(German National Academy of Sciences Leopoldina)、德國科學與工程學院(acatech)及德國科學與人文學院聯盟(Union of the German Academies of Sciences and Humanities)共同認為這可以成功實現歐洲氣候保護的優先重點。

德國國家科學院。照片來源:維基百科(CC BY-SA 3.0 DE)

聲明重點整理如下: 一、為什麼歐盟現在必須在氣候保護上取得決定性進展?

氣候變遷加劇造成的間接後果,包括:可居住土地和生物多樣性迅速的喪失,以及更多的人類遷徙。如果不採取更快速的減緩措施,將氣候變遷升溫限制在2°C以下,氣候變遷將可能變得無法控制,並威脅到文明的根本。因此,氣候變遷並不是少數菁英的崇高考量,而是影響整體人類的緊迫問題。

越快速地增加氣候保護的投資,尤其是能源系統面向的改變,可以使社會朝向碳中和的途徑。本次冠狀病毒大流行帶來毀滅性的經濟和社會影響,在全球引發了一場嚴重的危機,在未來幾年中,將需要花費大量資金來幫助恢復。現在是時候加速氣候保護的措施。 二、歐盟現在應該如何行動?

歐盟的目標是2050年成為一個碳中和、能有效利用資源,但在經濟上仍具有競爭力的聯盟 。能源和工業領域的投資期限通常為30至50年,因此今天所建造的基礎設施,在2050年時仍會使用。因此,當前的任務是聯合起來,同時在政治、技術和法規層面打基礎,以實現歐洲的能源轉型。

1. 在政治層級:有必要制訂一致的策略並就共同的集體行動達成共識

2. 在技​​術水平:有必要按要求的規模引進新技術並將其系統性結合起來[1]

3. 在管制層面:有必要建立有效且具有成本效益的獎勵機制 三、德國在擔任歐盟理事會主席期間應採取的行動

德國應該樹立積極榜樣,率先開拓新市場。在符合歐盟利益之下,德國也有潛力動員技術和財政資源,與歐盟成員國及非歐盟國家進行合作。

1. 歐盟的第一優先大事是,在政治上穩定歐洲和全球氣候議程,以作為維護《巴黎氣候協定》的手段。新冠病毒危機不應該降低氣候行動的急迫性,後新冠狀病毒時期的經濟復甦及相關的公共、私人投資,應側重 於永續性、去化石燃料及有效地減少排放。

2. 應建立管制框架以實現必要的轉型,框架的核心應對所有部門進行有效、全面和統一的溫室氣體定價(碳定價),並選擇合適的方法及工具。

3. 隨再生能源的發展,應特別在再生能源高自然潛力和傳輸能力的地區裡,推動跨歐洲能源系統的發展非常重要。使用如:以氫氣及其衍生物的傳輸方式,將能補充電力的直接傳輸。這些策略將共同幫助迅速減少溫室氣體,並在北歐和南歐間實現更大的經濟融合,成為後新冠時期的重要經濟復甦手段。

4. 歐盟應該與挑選合適的非歐盟國家合作,建立國際技術、投資、科學和培訓合作夥伴關係,以發展物質能源載體(天然氣、燃料、基礎化學品)的生產能力。這種合作的重要方法應支持發展綠色能源載體供應鏈。

5. 應在公民的參與下促進歐洲再生能源的開發和在地生產。

6. 應系統地發展具有統一全球標準的永續金融。 四、歐洲能源轉型最重要行動領域 ●建立跨部門的碳定價作為氣候保護的關鍵手段

應以可快速引入、並盡可能在2030年前達到歐盟範圍內的協調一致為考量基礎,制訂碳定價具體形式。具法律效力的碳定價,是歐盟及其會員國能夠實施政策的關鍵。歐盟的排放權交易系統(EU-ETS)已成為歐洲能源部門、工業和航空領域的功能性工具,涵蓋了歐盟約45%的溫室氣體排放。在歐盟的談判中,德國應大力主張這個系統的進一步發展及改進:

1. 歐盟委員會的2050年氣候中和目標,應對所有成員國都具有約束力,並以歐盟氣候立法為基礎。

2. 因為新冠病毒引起的衰退,長期價格發展存在不確定性增加的風險。因此,有效的碳底價(CO2最低定價)比以往任何時候都更為重要,以制訂計畫及長期獎勵措施,進行永續的氣候保護投資。

3. 為了達到2050年實現歐盟碳中和的氣候保護目標,應根據剩餘的碳預算減少EU-ETS的排放配額。

4. 應盡可能在2030年前擴大EU-ETS的範圍,使其也涵蓋供熱及運輸部門。歐盟成員國可以將碳定價獲得的收入,視各國情況訂定補償金,實現社會公平。

5. 如果短期內在政治上不可能實現EU-ETS的供熱及運輸部門的迅速整合,則可透過對供熱和運輸部門進行單獨的排放交易,或將能源稅集中在碳排放量上來確定碳價格。在後者情況中,應調整歐盟指令2003/96/EG中的最低稅率,可於國家層級引入獨立的排放交易系統和能源稅改革。但應於歐盟內部,或至少於最大的歐盟國家中盡可能協調法規。

6. 適當的管制機制,如邊境調整機制或碳消費稅,以使國際碳價格保持一致,從而確保歐洲境內10項投資的經濟可行性。為了確保這點,有必要對進口貨物的碳足跡進行透明、科學性及可行性評估。

7. 要成功使德國和歐洲的能源轉型成為全球能源轉型的一部分,必須進行能源價格改革。這項改革將為部門耦合建立合適的條件,並可能成為歐盟範圍內全面生態稅改革的一部分。 ●策略性地推動歐洲基礎設施的變革

碳價格可有效地引導私人投資去除化石燃料投資,關鍵在市場手段與快速開發基礎建設的需求間取得適當的平衡。德國應幫助協調歐盟層級,並利用目前的時間制訂解決歐洲問題的提案。

1. 碳價格提供的動力應輔以基礎設施投資策略及能源、工業、建築和住宅、運輸、數位化及其他服務領域的投資計畫。歐盟結構基金(EU Structural Funds)的進一步發展可用於引導基礎設施往碳中和途徑發展。

2. 未來10年中,將需要對鋼鐵、化工和水泥等行業進行30%至60%的重新投資。由於資本密集型生產工廠的使用壽命長,所以最重要的是要利用2030年前的時間進行重新架構組織,以使這些行業為未來幾十年為氣候保護目標做出貢獻。因此需要開發和實施適當的支持手段,以解決由此帶來的暫時或結構性的經濟劣勢。

3. 除狹義上的基礎設施發展外,應包含能源系統中的研發、創新、擴散及採用新的低碳技術。

4. 至少應以歐洲為目標,最好是在全球範圍內,策略性的規劃實現能源轉型目標。畢竟能源進口(包括電力和氫氣)的類型和範圍將決定相關政策和基礎設施的必要。 ●透過獨立的科學監督和諮詢委員會確保進度

歐盟應建立一個全面的監測系統,以迅速、準確地評估歐洲能源和氣候政策的有效性,並在必要時調整。監測長期投資和基礎建設,對於快速識別最終路徑依賴的問題並評估其與長期目標的兼容性也很重要。

成立獨立的科學監督和諮詢委員會,定期檢查總排放量(包括進出口貨物)的情形,並仔細地針對歐盟提出的具體策略、手段及整體策略進行有效性評估。

建立歐洲能源模型平台,以評估政策的有效性,為討論提供共同基礎。以透明及免費取得的計算方式(開放資料)為基礎,平台定期討論各種國家和歐洲能源模型的方法。這可能有助於建立對歐洲能源系統的共識,並克服對國家利益的關注。

從中期來看,最好建立一個全球監測程序。鑒於全球性發展的不同起跑點及要求,對能源系統的轉型也要有不同的策略。可比較的數據和標準化指標將使大家更具野心的評估轉型過程,並從成功的政策模型中學習。 註釋

[1] 技術上必須發展且無悔性政策。

※本文轉載自台大風險社會與政策研究中心 參考資料

- acatech(2020年6月22日),Energy transition 2030: Europe's path to carbon neutral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