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新聞/立委涉收賄案抗告結果出爐! 趙正宇撤銷交保「徐永明等人均駁回」

多位現任立委涉嫌收賄,台北地方法院日前裁定立委蘇震清、廖國棟、陳超明羈押禁見,立委趙正宇、前立委徐永明則分別以新台幣100萬元、80萬元交保。不過台北地檢署表示不服交保裁定,今天下午提起抗告。高院晚間作出裁定,撤銷趙正宇的交保裁定,發回北院審理。

台灣高等法院指出,原裁定只稱「證人及林家騏均已經調查局詢問及檢察官訊問,且林家騏已遭本院諭知羈押,依卷內檢察官偵查之進度,認若未羈押被告,對於後續偵查之妨害應非鉅大,准被告以新臺幣一百萬元具保,並限制住居及限制出境、出海」,並未具體說明「無羈押之必要」判斷之標準與理由,有理由不備之違誤。

再者,原裁定未說明何以趙正宇未能影響證人之證述內容,況趙正宇於偵查中僅稱家中遭扣款項係來自特定姓氏之人,後續仍待檢察官釐清相關事實,而證人就款項來源所證與趙正宇所辯不符,趙正宇有高度串證可能性。

特別是原審認定,擔任趙正宇立委辦公室主任林家騏涉犯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犯罪嫌疑重大,所供與趙正宇不相符,認有串證滅證之虞,而諭知林家騏羈押禁見,則位處位階較低之辦公室主任羈押,但位處高位之立委趙正宇却可具保,不無輕重失衡,理由亦有矛盾。趙正宇是否確無羈押之必要,非無再行審究之處。

高院表示,原審依偵查所得卷證資料,經訊問林家騏、丁復華後,准檢察官之聲請,裁定羈押禁止接見、通信,於法並無不合;另以徐永明雖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項第2款、第3款之羈押原因,然無羈押之必要,而諭知交保,並禁止與本案相關證人聯繫、勾串,亦無不當;上述部分抗告,均應駁回。

至於趙正宇部分,高院認為,原審裁定趙正宇得以新台幣 100 萬元替代羈押,並限制住居及限制出境、出海「尚有疑義」,此部分抗告為有理由,應予撤銷發回。

(民視新聞網/綜合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