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新聞/華山分屍案主嫌二審改判無期徒刑 最高院撤銷原判決發回更審

華山草原分屍案凶嫌陳伯謙一審遭判死刑,經高等法院二審宣判撤銷原判決改判陳無期徒刑,可上訴。案經上訴後,經過數月的審理,最高法院今天撤銷原判決,發回高院更審。

2018年6月「華山分屍案」震驚全台,凶嫌陳伯謙在華山草原上的野居草堂性侵高姓女子,並將人勒斃分屍,丟棄山區,另將高女包包內現金花用殆盡。

台北地方法院一審依「強制性交而故意殺害被害人罪」,判處陳伯謙死刑。案經上訴,二審由高等法院審理。高院認為,陳伯謙符合自首要件,因此撤銷死刑判決,改判無期徒刑。

此消息一出,讓高等檢察署認為二審判決有違背法令之處,予以提起上訴。經過數月來審理,最高法院今天撤銷原判決,發回高院更審。

最高法院認為,原判決雖以法務部法醫研究所出具之解剖及鑑定報告書關於高女屍塊胸腔液檢體檢出含酒精濃度之數據認定被害者遭陳伯謙殺害前,確曾處於酒醉昏睡之狀態,惟該部分之說明與乘機性交要件之判斷,有理由不備之違法,致此部分事實仍欠明瞭。

再者,原判決認定陳伯謙於強制性交高女過程中,萌生殺意而勒斃高女,但就陳伯謙強制性交殺害死者之時間,引據鑑定證人等不同時間之證言,所為之判斷說明,未詳敘時間差距明顯有別部分。此外,整體之觀察判斷,僅擇員警部分證言,單獨評價,即推認警方僅止於單純主觀臆測陳伯謙涉案,所為自首之判斷基礎,與卷內資料不盡相合,猶待進一步查明。

最高法院表示,陳伯謙就警方或家屬探詢高女行蹤之供述,似有多次提供不實訊息以引導至其他方向調查或刻意致電高女留言規避等情,原判決亦記載高女遭殺害後,陳伯謙於107 年6 月2 日起即有刻意誤導之情形,惟就陳伯謙自首之動機,未綜合各項事證,斟酌說明其裁量理由,有理由欠備之違疏,使其裁量自首減刑判斷之認定是否適法,難據以斷定。

最高法院強調,前述違背法令,顯有影響於事實之確定,無可據以為裁判,應認強制性交而故意殺害被害人及遺棄屍體部分,有撤銷發回更審之原因。

(民視新聞網/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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