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新聞/逆子獲判無罪 高檢署列6大理由提上訴

桃園市梁姓男子因毒癮失控,涉嫌拿菜刀砍下母親頭顱從12樓住家往下丟,一審判處無期徒刑、二審改判無罪,引起社會譁然。對此,台灣高等檢察署今天列舉六大理由,主張二審判決有違背法令之處,今天依法提起上訴,並促請上訴法院儘速分案審理,繼續羈押梁男,以安民心。

2018年10月17日下午6時15分許,梁姓男子在住家砍殺母親37刀,最後將母親頭顱割下從12樓住處往樓下中庭丟,震驚各界。法院一審判無期徒刑後,進入二審出現大逆轉「改判無罪」,背後理由是梁男當時吸食安非他命中毒,毫無辨識能力。

台灣高等檢察署今天特別列舉6大上訴理由。第一點指出,法務部法醫研究所函文稱:「本案之行凶型態較屬服用大量甲基安非他命致甲基安非他命中毒(被告尿液測得甲基安非他命1447ng/mL),精神喪失、瘋狂殺人之結果」,所述「精神喪失、瘋狂殺人之結果」僅係推論,欠缺證據能力。

第二點,台大醫院鑑定報告總結稱:「梁男殺人行為時,其辨識行為違法之能力至少已達顯著減低之程度,而其殺人行為若在卡西酮物質作用最強之期間,該能力甚且已達欠缺之程度」。原判決將前揭鑑定報告之「假設」當真,再綜合被告案發前後舉措、言語,率以認定被告行為時符合前揭假設,而無責任能力。

高檢署提到第三點理由中,梁男雖於案發日酒測值為0,然有數證人證稱被告案發日有喝酒;梁男於偵查及審理時皆自承,案發前曾飲酒,不知何以酒測值是0;本件被告案發當日之暴力行為不能排除有受酒精影響之可能,僅於酒測時,酒精已代謝完畢。

再者,第四點,勘驗警方逮捕梁男過程之錄影畫面及被告遭逮捕後之行為表現可知,梁男於警員到場時,對外界之情形雖能理解,並能為一定之反應,卻非正常有邏輯的溝通,多數時間僅自言自語、語無倫次、答非所問、脫離現實,但對於警員欲進入其住處,卻能理解情況並加以阻止,即辨識能力與控制能力雖較一般人為低,但非全然喪失。

第五點理由也提到,梁男固無殺母動機,然可預見飲酒或施用毒品後,可能出現暴力行為,卻仍飲酒及施用毒品,使自己於辨識能力及控制能力減弱之際故意殺害其母,客觀上應注意並能注意或可能預見之犯罪,主觀上卻疏未注意或確信其不發生,嗣於故意或因有認識、無認識之過失,自陷於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狀態之際,發生該犯罪行為者,應有刑法第19條第3項適用。

最後,梁男案發前半年曾酒後傷人,酒後會有暴力傾向,另從毛髮檢驗得知,梁男施用多種毒品,顯見毒癮甚深,恐已對其生理心理產生重大危害,此次更持刀猛砍其母頭部及雙臂達37刀,甚至砍下其母頭顱及左手腕,並將頭顱從高處拋摔落地,犯案情節駭人聽聞,事後對殺母過程一概推諉不知,未見悔意,應依刑法第87條第1項規定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處分。

(民視新聞網/綜合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