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平三法修法盡快送立院 法界籲加重懲罰

(記者謝自宗台北報導)針對性騷擾事件陸續擴及各產業,行政院長陳建仁今天表示,要更有系統的處理和解決,其中性平三法的修法,將在立法院下個會期一開議,就將草案送進立法院。

針對近來性騷擾事件,陸續從政治圈擴及媒體與各產業,陳建仁說,沒有一個人願意看到任何性平事件的發生,而一個性平事件的發生,實際上不是單一個案,而是需要更全面、更有系統的處理跟解決。

陳建仁表示,總統蔡英文宣示後,他也通令各部會加強3件很重要的工作,第一就是做好相關性騷擾樣態指引;第二是要建立一個有效、可靠,而且可信任、可信賴的申訴管道;第三就是要跨部會修正性平法規。

陳建仁也說,性平三法的修法,一定會在下個會期一開議的時候,就將草案立刻送進立法院,也希望朝野黨團能夠支持,避免任何傷害的發生,也讓每一個受到傷害的人,都能夠被安全地接住和保護。

性平三法包括:性別工作平等法、性別教育平等法、性騷擾防治法。


(記者謝自宗台北報導)性騷爭議頻傳,行政院長陳建仁今天表示,立法院下個會期一開議,就會把性平三法的修法草案送進立院。

性騷擾防治法對於性騷擾行為採行政罰與刑事罰併行制,涉及侵犯他人身體的性騷擾行為,除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可裁處行政罰鍰,案件也會移送檢察官進行刑事偵查。

刑事罰規定在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要有犯罪故意,並限於親吻、擁抱或觸摸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可處2年以下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10萬元以下罰金,須告訴乃論。

行政裁罰部分,性騷擾的行政裁罰認定較刑事犯罪廣泛,包含利益交換型性騷,如不陪長官約會就被刁難工作;其次是敵意環境型,以不友善言行影響工作,且行政罰以被害人的主觀感受與認知為主,並可處罰過失。

檢察官蕭永昌指出,性平申訴常因雇主或受理者的勸退而未立案,應比照家暴兒少案件強制進入程序並立案,留下紀錄以供事後檢驗,以免雙方爭議;此外,若有加害人遭申訴後仍不知悔改,可計算再犯數並研議停職、調動等懲處作為。

律師翁偉倫則說,行政裁罰與接受性平課的現行處罰,不足以達到懲罰與嚇阻效果,也無法阻絕性騷擾發生,應研議排除勞基法與勞動事件處理法,強制被認定性騷的加害人調離或停職,並視其犯行情節輕重,最重可強制開除。

資深法官認為,現行性平法規沒有不完備,拉長性騷犯罪追訴期或性平申訴時間,並不會增加成罪率,關鍵在於雇主的觀念能否進化,並落實前端受理申訴,建構「被害人不會隱忍,加害人不要輕舉妄動」友善性平職場環境。

此外,連日來多起性騷爆料的案發時間久遠,若當下未保留證據、沒有目擊人,無論行政裁罰或刑事處罰的事後舉證,都相當困難。

這名法官舉例,曾有事隔多年的性騷被害人有創傷症候群,在法庭上出具加害人的致歉對話與錄音檔,但仍因證據不足,無法定罪;若被害人即時保留證據,及資方確實受理並調查申訴,台灣性別平等環境會更進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