怪伯伯變狼 女童造句作業曝惡行

高雄鄭姓男子,3年前帶好友的8歲女兒去游泳,卻趁機猥褻她,案發後女童在造句作業寫下「如果我那天沒有去游泳,就不用害媽媽要去警察局和法院」。最高法院依強制猥褻罪將鄭男判刑4年確定。(本報資料照片)
高雄鄭姓男子,3年前帶好友的8歲女兒去游泳,卻趁機猥褻她,案發後女童在造句作業寫下「如果我那天沒有去游泳,就不用害媽媽要去警察局和法院」。最高法院依強制猥褻罪將鄭男判刑4年確定。(本報資料照片)

高雄鄭姓男子,3年前帶好友的8歲女兒去游泳,卻趁機猥褻她,案發後女童在學校崩潰痛哭,造句作業寫下「如果我那天沒有去游泳,就不用害媽媽要去警察局和法院」。案經最高法院審結認定,鄭男猥褻犯行明確,依強制猥褻罪將他判刑4年確定。

鄭男與女童的父母是多年朋友,2018年5月12日下午3點,他利用帶女童外出游泳的機會,先到他的住處強行脫下女童外衣及泳衣,無視她到衣櫃、廁所躲藏,仍將她抱起坐在他腹部上,用手撫摸她的私處。

隨後,鄭帶女童到游泳池游泳,結束後他又將女童拉到男性更衣間內,利用與她處於同一更衣室更衣的時候,假好心要幫忙洗澡,藉機徒手撫摸女童胸部,並以手由後環抱她,用下體磨蹭其背部。

兩天後,女童因不堪受侵害的壓力,在校園廁所內哭泣,經導師發覺有異,詢問通知家長報警;女童還在學校「如果……就……」句型的照樣造句練習時,寫下「如果我那天沒有去游泳,就不用害媽媽要去警察局和法院」,揭發鄭的惡行。

一審考量鄭男飾詞卸責,未能真誠面對犯行,將他判刑5年,上訴二審後,女童父母到庭表示,沒有感受到鄭男誠摯的歉意,並附上女童親寫「希望怪伯伯能被關久一點」的紙條,考量雙方已達成和解,合議庭酌減刑度改判刑4年,案經上訴三審,最高法院昨日駁回,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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