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肉品殘留萊劑標準屬中央立法事項

(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13日電)憲法法庭今天做成111年憲判字第6號判決,進口肉品及其產製品殘留乙型受體素安全容許量標準,屬中央立法事項,行政院就地方議會所通過的自治條例無效或不予核定,均合憲。

含萊克多巴胺(瘦肉精,簡稱萊劑)的美豬(萊豬)去年元旦起開放進口,行政院於民國109年12月31日宣布,相關地方自治條例凡訂有乙型受體素不能檢出的規定,原訂者函告無效、新訂者不予核定。台北市議會、台南市議會、台中市議會、嘉義市議會、桃園市議會認為有違憲之虞,聲請釋憲。

憲法法庭今天宣判,進口肉品及其產製品殘留乙型受體素之安全容許量標準,屬中央立法事項;衛生福利部就聲請人嘉義市議會,行政院就聲請人台北市議會、台南市議會、台中市議會及桃園市議會,函告其所通過之各該自治條例無效或不予核定部分,並未逾越憲法賦予中央監督地方自治之權限範圍,均屬合憲。

憲法法庭指出,單一國體制下,地方自治團體就自治事項的立法權,仍應受憲法及中央法律的拘束。地方因地制宜行使自治立法權,以其轄區內的人、事、物為其界限。

憲法法庭表示,肉品殘留萊克多巴胺的安全容許量標準,屬中央立法事項,地方不得另訂牴觸中央法定標準的自治法規。

判決指出,以全國為銷售範圍的國內外肉品及其產製品而言,如果容許各地方得自訂不同的動物殘留用藥安全容許量標準,則必然對各該地方轄區外的買賣雙方及販售、運送等行為,產生直接、密切的實質影響。

判決書中舉例,如同一火車上所販售含牛、豬肉的相同食品,會因經過不同縣市而有能否合法販售的不同待遇或疑義,導致民眾無所適從。所以有關食品安全衛生的管制標準,應具有全國一致的性質,而屬憲法第108條第1項第3款規定「商業」及第18款規定「公共衛生」所定的中央立法事項。

判決表示,聲請人各該自治條例以保護健康為由,訂定比中央規定更為嚴格的肉品殘留萊克多巴胺安全容許量標準,從而阻絕其各該轄區內含萊劑肉品的銷售、運送等,也有違反憲法第148條規定保障國內貨物自由流通意旨。

判決指出,至於主管機關就進口肉品及其產製品殘留萊克多巴胺的安全容許量標準的政策抉擇與良窳、是否足以保障人民的健康權,或是否有充分科學根據,屬風險評估的專業問題,不在本號判決範圍。(編輯:張銘坤)111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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